本報11月29日訊(記者 彭雅惠)今天,記者從長沙海關獲悉,市民個人攜帶黃金及其制品出入境不再需要審批,但攜帶超過50克黃金及其制品,仍然需要向海關申報並按規定繳納關稅。
11月24日,國務院公布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包括取消個人攜帶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境審批。有媒體據此報道居民個人攜帶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或有改變。
按照此前我國對個人攜帶進口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境的規定,進境旅客帶進金銀及其制品數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出50克須向海關申報,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視同進口貨物,要向海關交驗人民銀行的批准件,由海關征稅放行。而對旅客攜帶金銀制品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關予以放行,重量超出50克的,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証明或者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數量查驗放行,不能提供証明或超過原入境時申報登記數量的,不予出境。
長沙海關監管通關處處長張榆林解釋說,取消審批后,我省居民個人攜帶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境的確不再需要憑人民銀行許可証等審批証明驗放,但長沙海關仍然按照原規定進行監管和征稅。也就是說,市民一次攜帶超過50克黃金(未經加工)出入境,須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查驗,但不需要繳納關稅﹔一次攜帶超過50克黃金制品,則應向海關申報,並按用途繳納3%-35%的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