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口中的“個稅起征點”是“工資、薪金”的起征點,實習收入隻能算作勞務報酬所得,起征點和稅率與工資相比均有不同。但仔細算來,兼職越多,減免的部分就越多,對於能夠將單項收入化解為多項收入的人來說,這項規定則成了合法避稅的有效手段
最近與一個朋友聊天,他說起自己之前實習的時候,一個月賺2800多元,但卻要繳納400元的個人所得稅。朋友問:“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不是上調到3500了嗎,為什麼還會被扣稅?”
網上一查,發現圍繞個稅起征點的話題還真是不少。比如,有的人正常上班,有的人做著好幾份兼職,回頭一算,竟然是兼職的越多,減免的部分就越多。這是為什麼呢?
扣不扣稅,怎麼扣稅,我們還是先來看看法律規定。
根據稅法,應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但大家口中上調的“個稅起征點”是“工資、薪金”的起征點,實習收入隻能算作勞務報酬所得。根據規定,勞務報酬在4000元以內,適用的個稅起征點是800元,而稅率則是20%。以2800元的實習收入為例,起征點是800元,超出的2000元還要繳納400元的稅費。
然而,這樣的個稅起征點和稅率,對於納稅人來說,卻可能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比如實習生的收入,明明不足工資收入的個稅起征點,卻要繳納相應的稅款。而對於能夠將單項收入化解為多項收入的人來說,這項規定則成了合法避稅的有效手段。
我國長期採取分類稅制的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過去,大多數人隻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能夠獲得工資外收入的人很少,分類稅制基本保証了稅收公平。而近年來,隨著我國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工資外的勞務報酬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收入來源。而分類稅制無法對個體的綜合收入情況進行征稅,這就降低了稅收在調節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
所幸,有關部門已經注意到稅收政策的短板,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通過綜合考量一個人的各個來源收入,努力做到高收入者多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低收入者不繳稅。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但僅僅由於收入性質不同而導致納稅額的差異加大卻未必合理。隨著我國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與經濟生活的不斷成熟,這方面的矛盾會愈加突出,我們期待更合理的稅制,讓收入差距更小、社會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