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翘首以盼的重头戏就是年终奖。围绕着年终奖产生的争议也逐渐增多。就到底什么情况下能拿年终奖?年终奖分3次发可不可以?年终奖具体怎么扣税等问题,我们采访了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为年末的年终奖维权一一解答。
年终奖发不发看双方约定情况
Q1:到了年底,企业能因效益不好而不发年终奖吗?
张斌:这个要因情况而定。年终奖是“工资总额”中的一部分,但较为灵活,一般来说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除非另有约定或规定。
目前企业发放年终奖的形式很多,不仅有现金,也有实物,甚至是旅游等替代性的福利,这里讨论的只是现金形式的年终奖,大概可分为三种:一种是有明确约定的,发放金额固定或奖金发放规则在劳动合同等文件中有载明的,诸如年薪制;第二种是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是有明确规则的,通过综合计算企业效益、部门绩效、个人绩效等方法计算得出年终奖数额,大公司往往基于管理标准统一的需要而采取这类,诸如年终绩效;还有一种属合同及制度都没有明确约定的,给不给,给多少,完全取决于老板,多见于中小企业,诸如“发红包”。
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双方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则予以发放。若用人单位违背双方约定或规定的规则,少发或拒发年终奖的,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第三种类型,企业把年终奖定为正常薪酬之外的非固定、非确定的奖励,就是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了,那么劳动者有则喜,无也只能认了。
Q2:提前离职能否获得部分年终奖?
张斌:员工有可能在年度结束后,年终奖发放前离职,也有可能在年度中离职,此时一些员工期望获得全额或履职期间的年终奖。年终奖不会因为提前离职而丧失取得资格,可以按履职比例享有。
但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是否符合上述可获得年终奖的情形,如果没有约定或规定,员工获得支持的机会很渺茫。有规定的,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也无法获得年终奖,如:因提前离职而无法完成获得年终奖所需要指标的。
年终奖分月发纳税额将增加
Q3:年终奖分三次发可不可以,3月、6月、9月各发一部分?
张斌:用人单位不仅重视年终奖的激励作用,也越来越重视留人作用了。为了防止员工拿到年终奖即跳槽,所以年终奖发放呈现推迟避开跳槽高峰的趋势,甚至不少公司决定将年终奖分为几批发放。
劳动法对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和发放条件没有硬性规定。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发放时间,那么公司就不应当将年终奖拆三次发放。如果没有相应约定,则分批发放则并无不妥。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可以先将其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所以如果分多次发放年终奖,无法将多次发放均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进行税率计算。劳动者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是因为分多次发放年终奖与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不同,可能导致员工纳税较多,到手额降低,激励作用减弱。
年终奖可除12个月分开计税
Q4:年终奖具体怎么如何扣税?
张斌:虽然“年终奖”和“年终双薪”看似混同,但并不是同一性质。如果企业发放年终双薪,年终双薪部分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不再独立计税。而如果年终奖是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再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