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载磨一剑,今朝终出鞘。
11月30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标志着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
一项基础制度
世界上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已酝酿20多年之久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通俗地说,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银行、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损时,及时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向存款人偿付受保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上世纪大萧条时期的美国。1929年至1933年,美国有9755家银行倒闭,年均倒闭2400多家,存款人和银行业风声 鹤唳,陷入极度恐慌。为此,美国于1933年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全美97%的存款人纳入保障。这样一来,当银行发 生问题时,储户不必盲目挤兑,遏制了恐慌情绪的蔓延,维护了银行体系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最初10年里,美国每年倒闭的银行锐减为50家左右;其后从1945年至1980年,每年只有5家左右银行倒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说。
时至今日,存款保险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普遍实施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目前,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二十国集团成员中,除南非、沙特和我国外,都已建立了这项制度。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谓充分酝酿、坚定前行——
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央行开始着手系统研究;
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3年3月,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历经20多年的风雨磨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终将横空出世。
相关阅读: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