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光表示,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是强买强卖商品的;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是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是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由此可见,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是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判断标准”。
施暴定罪
据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及承担行政处罚。对于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定性应当谨慎,要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商家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消费者交易,商家应受到严处,并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明确的是,有暴力与威胁手段是构成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前提。”游云庭指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买或不得不卖;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只是存在欺诈行为,没有采取上述手段,或者只采取非暴力威胁,这些情况不宜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反之,如果商家存在暴力行为,则可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张志辽表示,对强迫交易行为的认定,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健全的。强迫交易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案的定性要注意一点:强迫交易行为发生在交易过程中,还是在交易完成后。这是定性的关键。“如果在交易完成后,由于价格、产品质量等问题维权发生的暴力事件,不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行为。但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以强买强卖的形式,甚至使用暴力逼迫另一方接受,显然可以适用强迫交易行为。”张志辽说。
多管其下
张志辽认为,根据《消法》的规定,上述涉案商家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人格尊严权。从案件本身反映的问题看,此案不仅涉及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问题,还涉及到目前法律法规应用中存在的困境以及消费维权成本高、渠道不畅的问题。“由于消费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缺少维权途径,造成很多消费者放弃了应有的权利,反过来也助长了商家的不诚信经营行为”。
张志辽指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本来就不对等,治理强迫交易还应多管齐下。首先,要提供法律的权利救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其次,通过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保障制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市场管理者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提高对商家的约束能力;商铺管理者征收诚信保证金,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根据现有基本证据,要求商铺管理者先行赔付。再次,不能仅仅把交易局限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应该有更多的责任主体一起共同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李春光表示,消费者应该正确认识交易中存在的交易风险,把正常的交易风险与不公平的交易分开。如正确看待和分析商品的价格,如果一件商品的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了一半甚至更低,消费者就应该主动分辨是否存在潜在的消费陷阱,避免盲目追求价格低廉而上当受骗。此外,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增强维权意识,一旦遭遇强迫交易,应该果断采取措施,收集相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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