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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假期安排违反劳动法?专家称不应一刀切【3】

本报记者 黄晶华 发自北京

2012年12月18日07:19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手机看新闻

  规定

  职工未休假企业需补偿

  当很多人在质疑这个放假安排的同时,也有很多人已经在开始谋划如何巧妙利用自己仅有的几天带薪年假来设计属于自己的超长假方案。

  近日有报道称,临近年底,一些公司的员工开始突击休年假,也带火了旅游热潮。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多少人确切地清楚自己享有的年假天数,又有多少人了解未休年假可以获得补偿。

  前述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会在年底时对员工的未休假天数进行统一核算,之后,按个人的日基本工资的300%进行补偿。

  然而,事实上,如这家企业这样主动、规范的做法,在各行各业中却并不普遍,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也很少会因为年假纠纷而状告单位。

  记者查阅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明确: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例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今年8月,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曾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其中规定:倘若有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须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由本人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单位人事部门对年初已确定的休假计划进行调整,并安排休假。对调整后的休假计划,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仍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并由所在部门说明原因,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带薪休假在中国执行得并不是特别好,企业应首先建立好这一制度,同时,劳动管理部门更应该督促用人单位鼓励员工休年假。”苏号朋说。

  孙立坚则认为,各个行业的特征不一样,在制度的设计上,应该更加人性化一些。

(责任编辑:值班编辑、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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