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即使是这样,而且国家部委还两次开展清理整顿过“特供”、“专供”专项行动,可是,市场上所谓的“特供”、“专供”仍然是屡禁不绝。那么,到底是什么支撑了“特供”、“专供”商品依然有市场?到底是什么吸引着消费者继续购买这些商品?
消费者1:特供人民大会堂这种酒买来尝尝,觉得很稀奇,新鲜。
消费者2:这个嘛,超市里面一到节日全部都是这种酒,送礼也能拿得出手。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各种茅台的特供酒、茅台的专用酒,茅台酒长曾经回应说茅台曾经有过生产特供酒,但是只是针对十几家单位指定供应,产量非常小不说,而且从来没有对外销售和流通过。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障处处长王绪坤也告诉记者,其实真正的特供专供是不会出现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
王绪坤:确实有“专供”,某一个单位为了庆祝成立100周年,或者某一个特别重要的意义,企业定一些特质的酒来招待客人,但是不允许流入市场,只允许在活动、公司内部发福利,不允许作为一种商品经营。
针对市场上各种各样的“特供”、“专供”商品,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曾经进行过两次专项的清理整顿行动,而且市场上出现的打着“特供”、“专供”旗号的商品已经被工商总局被认定为假冒。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认为,现在还以“专供”“特供”销售生产商品的已经不是正规厂家,更多是没有合法手续的厂家在生产和经营相应的商品。
郑传锴说,首先这种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有明确的通知给其定性,就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消费者消费了相应的不合格产品,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维权风险,更有可能侵害到消费者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按照消法第49条,这种行为如果存在欺诈行为,首先要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话,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这些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额,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的话,还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按照刑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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