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区域发展差异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具体分配办法:
某省专项资金分配额 = 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地区差别系数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1.3、1.5。其他分配因素以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其中,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省统计局上一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专项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省份,视情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专项资金管理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加大专项资金扣减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专项资金。扣减或收回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其他绩效评价合格的省。
(责任编辑:薛白、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