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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丢失或损毁快件最高罚3万

徐伟

2013年02月28日17:01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3日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邮政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邮件、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并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袁祖伟介绍,新的邮政管理条例,细化完善了邮政设施、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而邮政企业将用于普遍服务的补贴资金用于竞争性业务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对市民关注的快递业务进一步加以规范。在服务标准方面,快递服务按国家标准执行,如有违“同城快递24小时、国内异地72小时”送达标准,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孙博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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