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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消费金融  助力扩大内需

张  隽

2013年03月01日07:1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和条件的变化,要求我们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在扩大内需的基础上。国内需求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投资率,但消费需求偏低,导致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因而,扩大内需的重点在于扩大消费需求。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诸多方面,其中发展消费金融是一个重要着力点。

  消费金融服务不仅能帮助消费者进行资金融通,对收入进行跨期分配,而且能使交易过程更加顺畅便利,从而激发潜在的消费需求。消费金融的发展还有利于金融资源从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产业转向消费领域,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向消费主导型转变。新世纪以来,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迅速,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消费金融品种不断丰富,形成了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消费为主,小额消费信贷、旅游贷款、装修贷款、出国留学及助学贷款等并存的多元产品体系。然而,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服务规模较小。2011年,居民新增消费贷款支出占居民最终消费支出的比例仅为7.8%。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突破5000美元,正处于消费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居民对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等大额商品的需求明显增加,消费金融市场潜力巨大。因势利导,发展消费金融,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努力提高居民收入。消费金融通过资金融通,使人们能够支配未来的收入在当前进行消费,以获得更大的消费满足。消费与收入呈正相关关系,扩大消费归根结底要通过提高收入水平来实现。发展消费金融,尤其需要稳定居民收入预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普遍提高,但也出现了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广大中低收入者收入低制约着消费金融的发展。因此,发展消费金融,应努力扩大就业,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提高居民收入。

  加强法制建设。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行业规章,但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消费金融的法律。消费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利于防范信用风险、维护各方利益。应研究制定专门针对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清晰界定各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提高违约成本,防范信用风险。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个人信用是消费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个人征信体系欠缺已成为消费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加紧建设个人征信系统,但该系统覆盖范围较小,包含的信息也不够全面。市场上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大都带有赢利性质,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操作有待规范。应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为中心,整合银行、税收、公安、社保、医疗等部门的信用资料,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信用数据,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同时,还应鼓励发展非赢利性的个人信用调查咨询机构,作为全国个人征信系统的补充。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责任编辑:聂丛笑、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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