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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滞后有违“三公”原则

2013年08月20日07:14    来源:经济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信息披露滞后有违“三公”原则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影响仍在被市场消化之中,其关键不在于光大证券此举是有意还是无意,也不在于是获利还是亏损,而是其破坏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扰乱了市场投资者信心。更为关键的则是,在事件发生之后的第一时间,光大不是及时向交易所通报所出问题,及时向市场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而是首先通过大量买入7000手期指空单以作对冲之用。光大借助信息披露时差来弥补自己所受损失的事实,严重损害了作为证券市场根基的“三公”原则。

  8月16日中午11点06分,当数十只蓝筹股被光大证券一笔封至涨停板时,股市中一些轻仓的投资者被迫高位追涨,市场上各种谣言漫天飞。在这个急需权威信息披露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时候,作为事件的肇始者,光大证券不仅没有迅速披露应披露的信息,还在当日中午一些财经媒体已经开始披露大盘暴涨或是因为光大证券“乌龙指”时,其董秘竟然对外声称媒体所言子虚乌有,扰乱了市场投资者的视听,让投资者一再做出错上加错的投资决策。可以毫不讳言地说,如果光大证券及时作出信息披露的话,该事件对市场造成的伤害程度就没有如今这么深。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监管部门近年来查办的上市公司大案要案来看,很多上市公司之所以受到监管部门严厉惩处,多是在信息披露中要么不及时披露,要么披露时报喜不报忧,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目标时做出错误的判断。从“8·16”事件来看,光大证券的信息披露是存在时差问题的,在其获知发生异常交易后,应在第一时间迅速把相关信息披露给交易所及投资者。根据公开信息,光大证券当天14时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而投资者大约在14时30分左右才看到这一信息。

  18日,光大证券在公告中表示:“因本次事件对投资者可能产生的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但对于赔付方案、赔付金额、涉及投资者范围等重要信息均无明确表态,只是对投资者致歉。仅仅致歉是不够的,光大证券应对投资者因为“8·16”事件做出的错误投资决策所造成的投资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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