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一)基金設立的目的在於補償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
(二)基金採取“先償后追”方式,即平安証券先行以基金財產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再通過法律途徑向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的主要責任方及其他連帶責任方追償。
(三)基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証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所確定的規則和標准,本著有利於投資者的原則確定基金補償范圍,本著充分補償的原則確定補償金額計算方法。
基金補償范圍及補償金額計算方法一經公告,即對平安証券產生約束力,在基金存續期間內不可變更及撤銷。
(四)本次以設立基金方式先行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是在司法途徑之外,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提供一條相對高效、便捷的渠道,使其及時獲得補償。
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而遭受投資損失的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如果接受補償,則表明其自願放棄向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的責任方再行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不接受補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但需自行承擔相應的訴訟成本及訴訟風險。
(五)投資者於2012年9月15日之前賣出萬福生科股票或於2013年3月2日之后買入萬福生科股票所產生的投資損失不屬於基金的補償范圍,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責任方買賣萬福生科股票產生的損失不屬於基金的補償范圍。
平安証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証券”)作為萬福生科(湖南)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福生科”)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為切實承擔中介機構責任,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資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用基金財產先行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
現將基金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情況
(一)基金出資人
平安証券
(二)基金管理人
中國証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平安証券的委托,擔任基金的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及運作。
基金管理人聘請江平教授、方流芳教授、郭鋒教授、葉檀博士、陳建明博士、黃世忠教授等法律、財經界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就基金管理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專家委員會委員簡歷詳見基金網站www.wfskjj.com)。
基金管理人成立補償工作組執行基金日常事務。
(三)基金托管銀行
基金托管銀行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銀行負責開立基金資金監管專戶,獨立保管基金財產,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四)基金規模
基金規模為人民幣【三億】元。
平安証券已於本公告刊登前將人民幣【三億】元足額劃付至在托管銀行開立的基金資金監管專戶。
(五)基金的成立
基金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成立。
(六)基金存續期間
基金的存續期間為自成立之日起2個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延長基金存續期間,但最遲不超過2013年12月31日。
基金存續期間屆滿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獨立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審計,並組織清算,剩余財產返還平安証券。
二、基金的補償范圍
投資者對萬福生科股票的交易具備如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基金的補償范圍:
(一)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之前買入萬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9月15日之后因賣出或持續持有萬福生科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二)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之前買入萬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年10月26日之后因賣出或持續持有萬福生科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三)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2日之前買入萬福生科股票,且在2013年3月2日之后因賣出或持續持有萬福生科股票而產生虧損的。
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或以上情形的,分別計算每種情形下的補償金額,按照有利於投資者的原則確定最終的補償金額。
說明①:
(1)2011年9月14日:萬福生科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之日,是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虛假陳述的實施日﹔
(2)2012年9月15日:萬福生科發布《被立案稽查公告》之日﹔
(3)2012年10月26日:萬福生科發布《關於重要信息披露的補充和2012年中報更正的公告》之日,為2012年中報虛假陳述更正日﹔
(4)2013年3月2日:萬福生科發布《關於重大事項披露及股票復牌的公告》之日,是萬福生科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虛假陳述的揭露日。
三、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基金補償的金額以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限。
基金將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每一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的補償金額:
補償金額=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資金利息
投資者持股期間基於股東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紅利、紅股、公積金轉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資者持股期間出資購買的配股、增發股和轉配股,不沖抵其補償金額。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計算投資差額損失
1. 確定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准日
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准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后,為將投資者應獲補償金額限定在因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
在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萬福生科股票累計成交量(不含大宗交易成交量)達到萬福生科股票全部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為基准日。已經除權的股票,成交數量復權計算。
2. 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方法
投資者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賣出萬福生科股票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持萬福生科股票數量計算。
投資者在基准日之后賣出或持續持有萬福生科股票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平均價格與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者所持萬福生科股票數量計算。
說明②:
(1)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不計算補償﹔
(2)在確定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時採用先進先出法,即假設先買入的股票被最先賣出,賣出成本以最先買入的股票價格確定﹔
(3)已經除權的股票,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時,股票價格和數量復權計算。
(二)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稅
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稅按3?的佣金費率、1?的印花稅率計算。
(三)計算資金利息
對前述(一)、(二)部分的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萬福生科股票日或者基准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四、支付補償的基本流程及咨詢、聯系方式
基金支付補償的基本流程及基金的咨詢、聯系方式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特別提請投資者關注,投資者通過深圳証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發出對補償金額的有效確認指令,即表明其接受補償、與平安証券達成和解,自願放棄向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的責任方再行請求賠償的權利。
五、后續公告
敬請投資者務必密切關注基金后續發布的關於基金補償支付具體流程與操作要求的持續提示公告,並嚴格按公告提示進行操作,以避免因未能在公告列明的期限內有效實施操作而帶來的不利后果。
六、支持、配合與責任承擔
基金存續期間,平安証券承諾在不干預基金獨立運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基金管理人及補償工作組開展工作,盡可能為基金運作提供便利與配合,督促基金管理人及補償工作組為投資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並對基金運作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七、權利聲明
對於平安証券支付的超出自身應承擔責任份額的補償金額,平安証券將通過法律途徑向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主要責任方及其他連帶責任方進行追償,並將就自身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所受損失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方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平安証券有限責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