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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威達: 深化IPO改革應從五方面加大懲罰力度

劉麗靚

2013年06月19日08:28    來源:証券日報    手機看新聞

  “征求意見稿非常注重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一些突破性的改革思路將推動新股發行向市場化方向邁出一大步。”日前,長城証券研究總監向威達對証監會出台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解讀時指出。

  向威達表示,征求意見稿在加強信息披露、約束控股股東和公司高管的減持以及發行前可發等條款上有一些突破。但由於一些規定的實施過程非常繁瑣,因此如何進一步加強執行和監管力度,將措施落到實處才是核心。他認為,我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任重而道遠,后續在很多方面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為此,向威達提出了五條建議。一是應先上市,再融資。把上市交易和公開融資分成兩個階段。“企業不要一上來就瘋狂地公開圈錢,應該先挂牌交易,經過一定的期限,並滿足一定的條件再允許融資”。先挂牌交易有助於解決資本市場的定價機制,通過交易發現價格,有利於股票定價更加合理,有利於解決目前創業板普遍存在的定價過高的問題。

  二是不僅不能放棄或廢除審核制,還應該進一步加強對新股發行的審查。審查的重點不是上市公司業績,而是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准確、全面、客觀、公正,有沒有重大遺漏,有沒有誤導。新股發行過程中所包含的問題和潛在風險可能隱藏很深,甚至要上市很久之后才可能暴露。因此,必須加強持續監管,跟蹤審查。建議建立高額的懸賞獎勵機制,充分發揮証券公司研究員和媒體的力量,充分利用券商研究員發現問題的專業能力,充分利用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

  三是必須盡快建立對上市公司高管、董事會及其大股東的問責追究制度和集體訴訟制度,盡快建立對投資者的補償制度。“盡管對后者的認定和實施比較復雜,但這不能成為拒絕和否定補償制度的理由。”向威達指出。

  四是健全法律體系,加大法律責任。中國証券市場重前端限制,輕后端追究。如現行的《証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所規定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多是罰款3萬元到30萬元。《証券法》第189條規定欺詐上市,處以募集資金1%-5%的罰息,主要責任人罰款3萬元到30萬元。而在証券市場上通過過度包裝甚至虛假信息欺詐上市能夠騙取幾億元,甚至十幾億元、幾十億元的資金,而罰款僅僅幾萬元到幾十萬元,這樣的法律責任與其說是懲罰,不如說是縱容上市公司和証券公司犯罪。“因此必須盡快修改《証券法》健全現行的法律體系,加大法律責任。”向威達強調。

  五是在不健全的現行法律體系,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無論是上市前審查發現的問題,還是上市后暴露出的問題,不能再延續現在退回去修改或補充再上報,應該採取一些強制措施”。比如監管部門至少可以規定:第一,對出現問題的保薦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簽字注冊會計師,處以永遠吊銷其執業資格的懲罰﹔第二,5年內不再受理有問題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業務﹔第三,5年內不再受理有問題企業及其關聯公司公開上市融資的申請﹔第四,有問題擬IPO企業所有知情的高管記入誠信檔案,向全社會公開,這些高管5年內在任何一家企業擔任高管都不會受理其公開上市融資的申請﹔第五,對有問題的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已經形成的收入全部沒收,並處以三倍的罰款。“相信這些嚴厲的措施一定能阻止或減少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聯手造假坑害投資者的現象,一定有利於整個証券市場健康發展。”向威達指出。

(責編:田原、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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