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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女方登記名字卻沒出過錢 分手后房子怎麼分

2012年11月20日08:23    來源:今日早報    手機看新聞

  經常在天上飛,空姐思思沒想到同居男友趁她不在家時,經常帶別的女孩回家過夜,雙方最后分手,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一套價值百萬元的房產卻引發了兩場官司。

  思思要求分得房子的一半產權,但男友認為,買房時思思沒出過一分錢。因為兩人並沒有登記結婚,法官最后以《物權法》斷案,酌情判思思擁有房產20%的份額。

  審理此案的法官昨日向記者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離婚時一方婚前貸款所購不動產的處理作出了規定,規定的本意是離婚時,如果雙方協商不能一致,則一方得房,一方得補償款。而這種規定容易被誤解為,“婚前登記在誰名下,離婚時房屋就歸誰,即便一同還貸了”。

  由於對婚姻法的誤讀讓戀愛雙方對財產分割的預期提前了,本來結婚的煩惱提前到了戀愛時的煩惱。

  空姐意外懷孕

  男友家人勸流產並買房安慰

  1986年出生的思思來自東北,她是一名空姐。2009年,經人介紹,她認識了杭州小伙小智。

  小智比思思大1歲,家裡是經商的,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不久開始同居。當年7月,思思發現自己懷孕了。

  小智家人提出,兩人還年輕,事業剛有起色,孩子還是晚點再要比較好。雙方商量后,思思同意拿掉孩子。

  為了安慰思思,小智家人出錢,在濱江按揭買了套房子(首付50多萬,按揭50萬),產權登記在思思和小智兩人名下。

  小智說,這套房子是准備當婚房用的,包括首付款在內的房款,大都來自他家裡的支持。

  男友多次出軌

  分手后房產分割成了麻煩事

  思思常年在天上飛,和小智聚少離多,兩人維系感情多數靠電話和網絡。沒想到,距離成了考驗。

  有一次下班,思思事先沒打電話給小智就回到濱江兩人的愛巢,本來想給小智一個驚喜,不想卻看到小智和一個陌生女人躺在一起,而且衣衫不整。

  吵架在所難免,小智當場承認,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帶女孩回家過夜了,思思提出分手。

  小智苦苦哀求,保証下不為例,思思心軟了。可是不久后,小智又被思思抓了“現行”,兩人徹底分手。

  傷心分手的思思,想起兩人名下還有一套房產。於是在今年3月和7月兩次起訴至法院,請求對房屋進行分割。

  第一次起訴,思思要求法院確認自己享有房產的份額﹔第二次起訴,要求法院按份額進行具體分割。

  法官以物權法斷案

  空姐分到房產20%的份額

  法庭上,思思承認,首付款都是小智一方付的,不過她堅持房子的按揭款她也一直有承擔,而當初小智家人出錢是給她和小智買婚房,相當於贈與,因此房產她和小智應該一人一半。

  “按揭你有承擔,拿出証據來看看?”小智一方拿出了所有的付款憑証,証明包括買房和按揭都是通過小智的賬戶走賬的,思思並沒有出過一分錢。

  小智一方說,當初是為了照顧思思的情緒,才在房產証上加了她的名字,但房子的產權証一直在小智手裡,不存在買房送給思思的情形。

  濱江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涉案房屋登記在原、被告名下,屬於戀愛雙方共同共有。現雙方已經解除戀愛關系,涉案房屋已經喪失了共有的基礎,符合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應准予分割”。

  同時,法院認為,思思主張房產是小智家人的贈與,她應依法分得一半產權份額,但她未提供有效証據証明,其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鑒於原、被告未對房屋份額進行約定,且原告未實際出資,均由被告出資,考慮雙方的生產、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確定原告思思的產權份額為20%”。

  11月14日,雙方還就房產具體分割達成調解意見:位於濱江的房產歸小智所有,小智分期支付思思房屋折價款共計13萬元,第一期7萬元於2012年11月16日前付清,第二期6萬元於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小智未按調解協議任何一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支付思思違約金1.3萬元,思思可就全部房屋折價余款及違約金一並申請執行。

  小智付完款后,辦理案涉房屋物權登記手續時,思思應予配合。

  誤讀《婚姻法》司法解釋,導致“以房綁人”現象頻發

  審理此案的法官昨日介紹說,像小智和思思這樣案例,男女朋友戀愛中買房,或登記在雙方名下,或雙方共同出資,因各種原因分手后,要求以共有物分割房產的糾紛,在經濟發達地區越來越多涌現。

  法官解釋說,此類案件的疑難點在於,對共同財產規定較為詳實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並不適用於戀愛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而戀愛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所適用的《物權法》和《民法通則》有關條款,對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並不細致。

  此類財產分割案件有以下幾個特點:1、涉案雙方是曾經的男女朋友﹔2、涉案標的多為房產等大標的額物件﹔3、原告都會請求將房產登記或變更登記到任意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獲得一定補償﹔4、雙方的出資份額的認定較為困難﹔5、房屋一般都有按揭貸款尚未付清。

  法官分析認為,這種提前(相較於結婚時)買房帶來的苦惱,固然有收入提高、投資意識增強的因素,但更顯著的原因是對婚姻的不確定性和對《婚姻法》的誤讀帶來的。

  法官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離婚時一方婚前貸款所購不動產的處理作出了規定,規定的本意是離婚時,如果雙方協商不能一致,則一方得房,一方得補償款。而這種規定容易被誤解為,“婚前登記在誰名下,離婚時房屋就歸誰,即便雙方是一同還貸的”。

  這種誤解從而導致,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從數據上看女性居多),在婚前、甚至剛剛確立戀愛關系不久,就希望擁有雙方共同名下的房產,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法官表示,這種“以房綁人”的思維是很局限的。房屋產權以登記為准,這是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而制定的,在夫妻雙方、戀愛雙方之間,房屋登記並不是房產最終歸屬以及補償款多少的唯一標准。

(責任編輯:郝帥、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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