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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大修刑事訴訟規則堵截警方非法証據

2012年11月23日07:49    來源:北京晨報    手機看新聞
為確保新刑訴法正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22日正式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記者就修改的主要內容採訪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人。解讀:負責人介紹,新刑訴法增加了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作了嚴格的規范和約束。

  為確保新刑訴法正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22日正式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記者就修改的主要內容採訪了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人。

  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共708條,其中新增條文240條。規則新增了辯護與代理、証據、案件受理、特別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則、管轄、回避、刑事司法協助、附則等章修改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內容總計超過原內容的80%。

  修訂后的規則圍繞檢察機關的職權,對檢察機關參與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進行了全面規范。對新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工作的概念、條文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加以准確界定,包括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非法証據排除制度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有礙偵查”的情形、逮捕條件中“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情形等。

  新刑訴法·解析

  “指定監視居住”要善用慎用

  規定:對於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要便於監視、管理﹔能夠保証辦案安全。同時,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檢察機關的辦公區域執行。

  解讀:這是在偵查環節應對職務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對這一措施既要善於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規范了技術偵查的使用范圍

  規定:適用范圍僅限於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証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於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環節必須是在立案以后﹔必須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檢察機關要交有關機關執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証據、線索及其他有關材料,隻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解讀:負責人介紹,新刑訴法增加了關於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作了嚴格的規范和約束。

  沒收違法所得設置專門程序

  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僅限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適用沒收程序﹔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是否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決定。三十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認為可能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調查﹔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承擔舉証責任。

  解讀:違法所得沒收機制對於加大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力度,不讓潛逃的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到便宜,及時處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財產具有重要意義。

  保障律師會見權及辯護人閱卷權

  規定:將有關辯護與代理的內容單獨作為一章,增加了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以及保障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條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權、辯護律師會見權、辯護人閱卷權、辯護律師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無罪、罪輕証據的權利、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權,以及辯護人申訴、控告權等。

  解讀: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一項重要制度。近年來,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取得長足發展,但也存在諸如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証難”等突出問題。新刑訴法針對辯護制度存在的問題,作了重大修改。

  排除非法証據增加程序規定

  規定:

  ——對非法証據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違法程度和對當事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迫使其違背意願供述的方法。

  ——規定了排除非法証據的效力。關於言詞証據,被排除的非法言詞証據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關於物証、書証,對於經偵查機關補正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作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偵查機關不能補正或者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証據應當予以排除。

  ——規定了排除非法証據的訴訟環節。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啟動非法証據排除程序。另外,檢察人員參加庭前會議時,應當就排除非法証據提出意見。

  解讀:為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等現象的發生,新刑訴法明確宣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証實自己有罪”的原則,並規定了非法証據排除制度。檢察機關在非法証據排除方面可以發揮重要職能作用。規則對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証據的具體操作程序作了規定。

  訊問錄音、錄像可當庭播放

  規定: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訊問由偵查人員負責,錄音、錄像由檢察技術人員負責﹔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提出異議的,必要時,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當庭播放相關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証﹔向人民法院移送証據材料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審前供述系非法取得,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材料一並移送人民法院等內容。

  解讀:檢察機關從2006年開始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檢察機關內部,對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的要求更高,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進行。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值班編輯、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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