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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出台辦法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

2012年11月27日20:08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新華網北京11月27日電 記者27日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獲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証實施辦法》日前已經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指出,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証,安全使用許可証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証、屬地監管的原則。

  辦法明確,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証,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辦法規定,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証,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証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辦法適用於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在應急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報送有關部門備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並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辦法指出,發証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証。發証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使用許可証頒發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辦法明確,發証機關工作人員在對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証的頒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責任編輯:聶叢笑、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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