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福利機構收養非最佳
措施:將鼓勵公民合法收養
問:民政部門對興辦民辦兒童福利機構有何規定?又有哪些扶持和幫助?
答:需要說明的是,國內外孤兒養育經驗表明,福利機構養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來各地福利機構探索家庭寄養方式,有利於孤兒回歸家庭、健康成長。民政部規定,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應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興辦。依據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同時,在實踐中,社會上一些愛心人士和民間機構出於善意和愛心,主動收留撫養一些孤兒、棄嬰,有的漸漸形成規模。對這類個人和機構與民政部門合辦,由民政部門履行監護責任,通過委托的方式由個人或民間機構撫養。對這類民辦機構,民政部門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同時積極引導慈善資源和社會捐贈,幫助其解決困難,提高養育條件。
問:收養孤兒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權責關系怎樣?
答:收養法鼓勵具備收養條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養孤兒、無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棄嬰,收養關系一旦成立后,收養人與被收養孤兒、棄嬰等同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被收養孤兒、棄嬰的法定監護人。
綜合本報記者 陳蕎 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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