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22日電 (記者徐雋) 最高人民法院22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這一司法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准、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准。
解釋重點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二是明確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標准﹔三是明確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准,特別對行為人逃匿情形下“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內涵作了規定,以便於司法實務操作﹔四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標准作了解釋﹔五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從寬處罰情形﹔六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報酬罪的主體范圍、單位犯罪等問題。
司法解釋針對使用暴力惡意欠薪的行為作出規定: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此種“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為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解釋,旨在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打擊力度,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以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
(責任編輯:楊迪、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