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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條例醞釀十年終出台“信用信息”將有法可依

魏晞

2013年01月30日16:00    來源:中國新聞社    手機看新聞

  中新社北京1月30日電 中國征信條例醞釀十年后終於出台。30日,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此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條例的出台,解決了征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

  今年1月21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征信業管理條例》,條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業,簡而言之,就是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業者往往按一定規則合法採集企業、個人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有償提供給經濟活動中的貸款方、賒銷方、招標方、出租方、保險方等。

  中國征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迄今初具規模。但由於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和監管依據,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現象與不當採集和濫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並存,影響征信業發展。

  正因如此,從業界到民間一直對《征信業管理條例》的出台寄予厚望。相關負責人30日表示,征信業有法可依后,將有利於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管理,規范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為,保護信息主體權益﹔有利於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此次出台的條例對保護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作了多項規定。譬如,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等。

  條例還明確規定,禁止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不得採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証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採集的除外。、

(責任編輯:李海霞、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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