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關於“加強和完善農產品信息統計發布制度,建立市場調控效果評估制度”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統計局會同商務部、稅務總局、農業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二)關於“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檢測室(站)建設,補助檢驗檢測費用”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糧食局、食品安全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三)關於“健全基層食品安全工作體系,加大監管機構建設投入,全面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的問題,由食品安全辦會同財政部、中央編辦、農業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四)關於“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強監管的要求,不斷強化農業補貼政策,完善主產區利益補償、耕地保護補償、生態補償辦法,加快讓農業獲得合理利潤、讓主產區財力逐步達到全國或全省平均水平”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五)關於“繼續增加農業補貼資金規模,新增補貼向主產區和優勢產區集中,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傾斜”、“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推進農機以舊換新試點”和“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擴大種糧大戶補貼試點范圍”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六)關於“啟動低毒低殘留農藥和高效緩釋肥料使用補助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七)關於“完善畜牧業生產扶持政策,支持發展肉牛肉羊,落實遠洋漁業補貼及稅收減免政策”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稅務總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八)關於“增加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實施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研究制定糧食作物制種大縣獎勵政策”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統計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九)關於“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優先滿足農戶信貸需求,加大新型生產經營主體信貸支持力度”、“穩定縣(市)農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改善農村支付服務條件,暢通支付結算渠道”的問題,由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關於“加強涉農信貸與保險協作配合,創新符合農村特點的抵(質)押擔保方式和融資工具,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問題,由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保監會、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一)關於“擴大林權抵押貸款規模,完善林業貸款貼息政策”的問題,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會同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二)關於“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生產大縣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力度,適當提高部分險種的保費補貼比例”、“開展農作物制種、漁業、農機、農房保險和重點國有林區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和“推進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保監會會同農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三)關於“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各類農業相關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籌集發展資金”的問題,由証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四)關於“抓緊研究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具體實現形式,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中央農辦、法制辦、國土資源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五)關於“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監管制度”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工商總局、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六)關於“深化國有農墾管理體制改革,擴大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七)關於“創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採取獎勵補助等多種辦法,扶持聯戶經營、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八)關於“制定專門計劃,對符合條件的中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返鄉農民工務農創業給予補助和貸款支持”的問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民政部、農業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九)關於“實行部門聯合評定示范社機制,分級建立示范社名錄,把示范社作為政策扶持重點”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關於“安排部分財政投資項目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引導國家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移交合作社管護,指導合作社建立健全項目資產管護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一)關於“增加農民合作社發展資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增強發展能力”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二)關於“逐步擴大農村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技推廣等涉農項目由合作社承擔的規模”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會同科技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三)關於“對示范社建設鮮活農產品倉儲物流設施、興辦農產品加工業給予補助”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四)關於“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對示范社開展聯合授信,有條件的地方予以貸款貼息,規范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問題,由銀監會、農業部會同人民銀行、財政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五)關於“完善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把合作社納入國民經濟統計並作為單獨納稅主體列入稅務登記,做好合作社發票領用等工作”的問題,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統計局會同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