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底,人社部擬定了《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有關“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不認定為工傷”的條款引起了爭議。
此次征求意見稿共有18條,主要包括九方面內容。意見稿第七條指出:全日制普通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這意味著無法認定工傷。據此,征求意見稿規定,上述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可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予以保障。
對於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在網上引起的爭議,成都律師邢連超說,首先學生的人事檔案在學校,是不具備勞動資格的﹔實習付出勞動,接受培訓,和實習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從這個角度出發,發生傷害也不屬於工傷。邢連超介紹,可根據條例規定參加商業保險,由實習單位為實習生購買相關保險,費用由單位負擔﹔第二種是可以做具體約定,因為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實質上是合同關系,因此可以約定事故條款,就可能發生的意外問題協商如何處理。(記者 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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