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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富豪陳發樹、張克強們為何均"失陷"雲南?

鄒光祥

2013年02月25日16:13    來源:中國經濟網    手機看新聞

  一個漫長維權 一個被超期羈押

  這是最好的年代,也是最壞的年代。

  英國著名作家狄更斯《雙城記》裡精彩開頭成為福布斯富豪陳發樹、張克強等人內心真實的寫照。這些叱?風雲的商界強人,都因與雲南“國資”發生關系,其命運和人生正發生改變甚至逆轉。

  2月6日,福建首富陳發樹在“雲南白藥22億元股轉轉讓糾紛案”一審敗訴后憤而向最高院提起上訴,堅稱維權到底,向紅塔集團索賠11.6億元。

  對陳發樹而言,“雲南白藥案”仍將是漫長的等待和煎熬。

  無獨有偶,同樣發生在雲南的張克強“鹽湖案”似乎成了被遺忘的故事。自2011年1月13日,張克強被雲南警方羈押,迄今已兩年多。而更早之前的2010年4月11日,與此案有關的宋世新等人被刑拘。目前,他們仍在焦急地等待昆明市中院的一審判決結果。

  據了解,昆明市檢察院於2011年9月9日向昆明市中院對張克強等人提起公訴,昆明市中院自2011年12月30日開庭審理此案,一審開庭以來,期間數度傳出案件將宣判,但至今無仍無下文。根據《刑事訴訟法》(指當時有效的《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說,一審階段的審限最長為兩個半月。依此規定,昆明市中院開庭審理時即已經超過了法定的審限。即便是該案在一審階段存在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實際上並不存在此種情況)的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補充偵查應在一個月內完成,且完成后重新計算審限,該案的一審審限最長也隻有六個月(含補充偵查的一個月),即對張克強等人在一審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可至2012年4月8日。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75條的規定,如果該案不能在規定的審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審理的,應當將被告人張克強等人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但張克強等人迄今仍被關押在雲南省看守所,被超期羈押已近一年,而案件一審開庭一年多仍無判決,尤見該案之“復雜”,也堪稱中國司法史之“奇跡”。

  無論陳發樹的“雲南白藥”案,還是張克強的“鹽湖案”,其涉案理由均是“國資流失”。我們發現,相較張克強,陳發樹是“幸運”的,假使雲南白藥股權當初獲批並過戶,有關部門秋后算賬,包括陳發樹在內的有關人員豈不也有牢獄之災?而張克強則因其掌控的華美系收購興雲信持有的青海鹽湖股份而失去自由至今。

  同樣是雲南、同樣是國資、同樣與雲南中煙集團有關、同樣是民營企業。陳發樹、張克強等人的“國資案”讓人震驚。盡管兩案迄今尚未定案,但其發生的背景、過程及未來走向都值得輿論高度關注。尤其是張克強案,因相關當事人涉嫌“詐騙”被超期羈押至今。該案的最終走向將極大地對民營企業今后的生存空間產生影響。

  在期待法律能盡早做出公正判決的同時,重新梳理此案,仍然有諸多困惑等待釋疑。如果上述兩案不發生在雲南,而是沿海發達地區,是否會是另外一種結果?

  對此,我們不敢妄加揣測。但一個地方投資環境的好壞,已經彰顯無遺。動輒以“國資流失”為由,對基於公平、自由交易的市場行為進行行政干預、乃至動用公權力,既不符合市場經濟原則,也有違法治精神,是在開改革的倒車。試想,如果陳發樹、張克強等人不能獲得公正的待遇,今后誰還敢到雲南投資?誰還敢與雲南中煙集團做生意?

  在“鹽湖案”中,根據昆明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張克強等7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對詐騙罪的解釋,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本案中張克強等7名被告人“被詐騙罪”,因此關於本案的受騙人是誰,至今成謎。

  不僅如此,檢方指控,張克強等人長期覬覦鹽湖集團國有股背后的經濟利益,一直策劃購買﹔而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該公司國有股的股東資格進行了嚴格限定:隻能是國有企業。

  但國家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6年)》都將鉀肥項目納入鼓勵外資和民營企業投資的項目﹔國務院批准,發改委下發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4年修訂)》更進一步明確地將“鹽湖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列為“青海省”鼓勵利用外資投資的優勢產業目錄。因此,即使地方政府和鹽湖集團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違法的。

  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曾受鹽湖集團委托出具過一份函件,其中明確表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的相關規定,鹽湖集團2006年增資擴股綜合利用二期項目,屬於國家鼓勵類投資項目,沒有對投資人主體的資格限制。但這份函件也沒有對當時鹽湖集團是否限制了投資者的身份作出正面回答。

  我們認為,法律應該平等保護國有財產和民營財產,2010年,國務院新的“非公36條”提出鼓勵民營企業進入市政公用事業以及石油、電信、航空、核電、鐵路等高度壟斷行業﹔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參與國企的改制重組。

  此前,包括包鋼稀土、廈門鎢業這些更加具有戰略意義的行業和公司,都存在外資股東,加拿大鉀肥公司也通過鹽湖鉀肥第二大股東中化化肥間接持有鹽湖的股份、分享了增值。按理,是否也該以“詐騙”國家提起訴訟?

  本案雖然審的是張克強、宋世新等人,但其實審理的是像華美這樣的民營企業。按照市場經濟原則,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公有經濟,在市場上本來應該完全平等、一視同仁,但現在卻出現了人為制造的等級差別:把國有性質的經濟主體當作了貴族,把非公有制經濟當成市場中的庶民,對於民營經濟賺大錢眼紅﹔在市場經濟中,隻要是和國有利益沖突就隻保護國資利益。這將在相當程度上打擊民營企業的積極性,並造成恐慌。

  陳發樹、張克強等還在漫長的等中。民營企業家需要什麼樣的生存環境,這個問題一直以來備受關注。從上述兩案看,我們認為,中國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規來為民企的發展創造更好的環境,執法和司法也應更公正、平等地對待民企和國企。雲南方面應該跳出地方利益的掣肘,摒棄錯誤的思維,回到市場的公平正義上來。

  就在近日,雲南省紀委、監察廳出台《雲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改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監督辦法》,這個《辦法》裡提及,要進一步加強對政務服務的監督,提高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營造廉潔高效、寬鬆和諧、公平有序的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環境。

  十八大之后,改革的新風扑面,“中國夢”比任何時候都更凝聚人心、催人奮進。之前,轟動一時的吳英非法集資一案已出現鬆動跡象。我們有理由感到樂觀,未來將有更多生產要素會向民營企業開放,特別是國家最近為維護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環境提出的一系列做法,就是明顯的風向標。

  2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政治局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更早前的1月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全國政法機關要順應人民群眾對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權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過硬隊伍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堅持從嚴治警,堅決反對執法不公、司法腐敗,進一步提高執法能力,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進一步提高政法工作親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保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順利推進。

  我們願意和陳發樹、張克強們一起等待,一個公平正義的到來。盡管它歷盡波折、千辛萬苦,甚或代價沉重。因為我們堅信,新的時代已然開啟,這將是一個最好年代的開始。   文/鄒光祥

(責任編輯:薛白、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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