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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官員親屬經營所得”成為腐敗保護傘【2】

2013年02月26日07:34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禁止親屬從事營利性行為尚未形成共識

  調查顯示,在對公職人員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認識方面,公眾的認識比公職人員清醒,公眾反對公職人員親屬從事營利性行為的人數要高於公職人員的人數。

  61.4%的公職人員和66.1%的公眾認為應當將公職人員直系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情況向社會公示﹔51.2%的公職人員和53.3%的公眾認為應責令公職人員親屬退出營利性活動,或者責令公職人員辭職﹔35.5%的公眾認為應當將公職人員直系親屬的違規獲利所得上繳國庫,而公職人員的比例僅為24.3%。

  另外,僅有半數左右的公職人員同意應當責令在自己管轄范圍內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親屬退出或者本人應當辭去職務。 而且,不同年齡的公職人員對監管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認識也存在分化,年齡較大的公職人員比年輕公職人員的認識清楚,更了解相關政策。

  調研組認為,長期以來,有關公職人員禁止從事營利性行為的親屬范圍一直存有爭議,目前的規定僅是禁止公職人員直系親屬即配偶、父母、子女在其職權管轄范圍內從事營利性活動,對旁系親屬在其職權管轄范圍內從事營利性活動沒有限制。

  報告認為,這是公職人員隱性經商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在已經查處的公職人員腐敗案件中,親屬經商辦企業的不在少數,公職人員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成功率遠高於一般人,其中權力交易具有重要作用,廣東省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的親屬,如丈夫、弟弟、丈夫的弟弟等多人經商、辦企業。

  現實中,公職人員互惠親屬的現象突出,如公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形成交換關系,其親屬的公司不在本人管轄的地區經營,而是在其他公職人員管轄的地區經營。比如甲在乙處經營公司,乙在甲處經營公司,這種行為與傳統的以貪污、受賄方式謀利不同,其不僅規避了監管,獲取了暴利,還贏得了勤勞致富的好名聲。盡管2009年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的《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政紀處分規定》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但顯而易見的是,此文件的適用范圍和效力都非常有限。

(責任編輯:聶叢笑、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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