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全國政協委員、吉利汽車董事長李書福在北京召開提案溝通會,其中一個提案是關於上調個稅起征點的,他建議個稅起征應至少6000起,並且允許納稅人選擇按個人或按家庭申報納稅,考慮實際家庭負擔。他還建議,每兩年依據宏觀經濟形勢、物價水平、居民收入變動等各種因素,對起征點進行調整,並形成制度化的操作規則。(3月4日《新京報》)
個人所得稅,不僅承載著納稅的數學計算,還承載著公民意識的培養。正因為如此,面對希望大幅度調高個稅起征點的看法,就有專家表態,“提高起征點,或不利於培養公民意識”,但也有反對者認為“公民意識並非一定通過個稅繳納來培養”。
在個稅上面,起征點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但是,起征點只是一個小問題,根本的問題是指導思想的問題,是稅制的問題。同時,個稅的起征點難以承受培養公民意識的重擔,自古以來都存在納稅,但公民意識卻是人類進入民主法治文明社會之后的產物。
當前,國家發展戰略將“民富”放到重要位置,要到2020年實現人均收入翻番的目標,這是順應民意期待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應該順應這一形勢,真正為藏富於民創造條件,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主要有分類稅制、綜合稅制和分類綜合的混合稅制三種。分類稅制是對同一納稅人不同類別的所得,按不同的稅率分別征稅﹔綜合稅制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各項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分類綜合稅制是先對納稅人各項所得分類,從來源征稅,然后再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額,按累進稅率計稅。
由於綜合稅制對每一大類都設定了相應的免稅部分、可允許扣除部分﹔應稅所得還要再扣除某些特定項目,如贍養扣除、教育扣除、殘疾人扣除等等,使得征稅更加公正,因此,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歡迎。而目前我國,仍然實行的是分類稅制,將個人的各種所得分為11項,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規定、不同的稅率、不同的期限,採用不同的計稅方法,使得征稅難以綜合考慮納稅人的負擔。因此,今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最重要的是下定決心,採取實質性的舉措,對征收模式進行改革,實行綜合稅制或者分類綜合稅制。
要藏富於民,是有幾個前提的,一是收入的增長速度要和GDP的增長速度合拍,至少要跑贏CPI的速度﹔二是在確定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項目時,要與CPI聯動,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問題﹔三是“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在宣傳引導公民自覺納稅的同時,要使公民有監督知曉稅收使用的權利。
個稅改革,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稅率結構問題。長期以來,我國實行9級稅率,稅率過細,使得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在未來的改革中,一方面要縮減稅率層級,從國外經驗看,5級是比較合適的﹔另一方面,要根據經濟發展狀況不斷修正最高邊際稅率,從而真正促進收入和財富的公平分配、縮小貧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