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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民間融資條例劃定借貸年利上限48%

左永剛

2013年03月08日07:16    來源:証券日報    手機看新聞

  昨日,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向本報記者獨家透露,溫州金融辦已經於日前將《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報送省級層面審核。該《條例》選擇以年為時間周期的利率安排,以引導利率合理化,同時設定借貸資金年利率不得超過48%上限。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上,而且超過48%上限利率的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

  “民間借貸利率在市場化的基調下,注意其利率限制要求,利率限制實際是在規范出借人的放貸行為,過高的利率對借款人和放貸人均不利,嚴重影響實體經濟發展。”在主持編制《條例》過程中,李有星體會頗深:“《條例》規定借貸處罰利率線年利率48%,是表明政府干預的利率上限,以改變過去年利率超出120%也沒有干預的局面。”

  去年3月28日,國務院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其中“規范和發展民間融資,制定規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項任務之首。

  據李有星介紹,《條例》提出立法宗旨是為促進民間融資規范與發展,建立民間融資良好的市場秩序,發揮民間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條例》對備案登記、備案程序、備案交易的風險承擔、備案效果等作了規定。備案分為豁免備案、自願備案、強制備案三種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規定了一項征詢措施,即擔保公司、典當行、投資(咨詢、管理)公司等與民間融資活動密切相關的企業在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頒發營業執照前應征求溫州市民間融資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意見。

  “該《條例》還被列為浙江省二類立法計劃,預計有望於今年9月份最終立法。”李有星表示,《條例》的制定是溫州金融綜合改革其他相關任務有效推進的基礎。

  業內人士指出,《條例》在國內外沒有同類立法例參考的情況下,以溫州市民間融資實際情況為基礎,結合探索中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經驗,創造性地編制了《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填補了國內民間融資管理系統性立法的空白,是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創新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價值。該《條例》的出台,將為浙江省溫州解決民間融資難題,解決“兩多兩難”、實現民間融資規范化、陽光化起重要作用。

(責任編輯:羅知之、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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