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抓到你!
張葉 繪
蘇州一紡織企業老板靠借高利貸維持經營,欠下88名工人93萬余元工資后躲到外地,結果在河南鄭州仍被兩名債主通過微信找到並報警抓獲。4月28日,企業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在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王某一審獲刑2年。企業法人因拖欠職工工資承擔刑事責任,這在蘇州市尚屬首例。
通訊員 馬俐
記者 彭昊
老板欠債又欠薪
私營老板欠下高利貸
2006年,王某和朋友老林共同出資300萬元,注冊成立了一家針織有限公司,兩人各佔50%股份,王某任法人代表。兩人商量好,老林負責生產,王某負責銷售和財務。公司成立后,效益一直差強人意,但王某通過將機器設備出賣給廠房房東,自己以租用方式繼續使用設備,向銀行貸款和以個人名義借高利貸等方式籌措資金,勉強維持公司運轉。
為此,每次廠裡有貨款入賬,王某除撥出部分作為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的開銷外,還要抽出錢來還上200余萬元高利貸的本金和利息,收到的貨款經這兩次分割,往往所剩無幾。這就導致王某在發工資的事兒上很“不積極”,經常拖上好幾個月才發一次工資,若平時需要用錢,就讓職工寫一張欠條從公司支取,發工資時再從中扣除。對於這種情況,工人們頗為不滿,但每次在王某的安撫下,工人還是放下情緒回到了工作崗位。老林勸他:“工資還是按時發為好,否則員工難以管理。”王某卻並不放在心上:“隻要拖到年底我弄到錢就沒問題了。”
債主逼上門,工人輪番討薪
王某“拆東牆補西牆”的一貫做法到了2012年不好使了。這一年,廠裡訂單較往年大幅減少,本就效益不佳的公司雪上加霜,一直處於虧本狀態。2012年6月至9月,王某數次從公司賬戶轉賬109萬余元到自己的銀行卡上。
9月底,房東找王某收取累積欠下的上百萬元租金,見王某實在拿不出錢來,他扣下了公司的財務印鑒要求王某收回廠裡的應收款后立即還上房租﹔10月份,工人們意識到公司經營陷入困境,也坐不住了,輪番地向王某討要6月至9月的工資,甚至為討薪進行了一次集體罷工。吳中區人社局向王某發出了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指令,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也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張貼了《工資支付告知書》。
王某故技重施採用拖延手段,他向工人承諾:10月15日結清6月份工資。15日當天,20余名工人找到王某要求結工資,王某推說“手頭沒錢”,又將期限定在了18日。10月17日,王某知道自己這次無論如何是發不出工資了,想到幾天后還會有兩筆高利貸緊緊追討,他害怕了,作出了一個令他悔恨的決定——跑路。
遠走鄭州仍被抓
換掉手機號,輾轉躲到鄭州
王某悄無聲息離開蘇州,換掉手機號碼,從上海出發到柬埔寨首都金邊想找朋友借些資金挽救公司,但沒有成功。回國后王某一直躲在廣州,“我怕被公安機關等部門追究責任。因為我欠了大量債務,還欠88名工人93萬余元工資,我想這肯定是犯罪,所以不敢回蘇州。”歸案后他交代說。
一段時間后王某輾轉到了河南鄭州,卻被兩個債主通過微信“查找附近的人”功能找到,王某以“經濟糾紛”為由報了警,趕到的民警核實雙方當事人信息時,發現報警之人竟是一名逃犯。這時藏匿在外一月有余的王某才知道,自己因為欠薪逃匿早已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
“老賴”老板被追究刑責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最終,被告單位蘇州市某針織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官解讀該案說,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欠薪不再是單純的民事行為,也可能觸犯刑律,無疑強化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中,王某將公司賬戶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即“轉移財產”﹔隻身逃往柬埔寨、廣東等地構成“逃匿”,勞動部門已向王某發出指令及張貼告知書,符合“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這一要件。本案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應屬第一個量刑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