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濟改革滯后導致初次分配失衡
造成我國初次收入分配不公,既有我國經濟發展所處階段的一些客觀因素,也有經濟改革滯后等主觀因素。與要素相關的一些初始配置和扭曲,具有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的一些固有特征,屬於比較客觀的因素﹔而由於稅種和經濟體制改革的嚴重滯后所導致的分配問題,就屬於主觀因素。
其一,經濟結構的不合理和城鎮化進程的滯后。一方面我國中低端產業在經濟中所佔份額較重。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方式集約化程度不高,依靠低成本生產要素高強度投入的生產方式,勞動力結構呈明顯的金字塔型,勞動力總量中低端勞動力數量過多,比重過大,影響收入水平上升。另一方面城市化進程嚴重滯后。從1978到2011年的30多年,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9%以上,但是城市化率僅從1978年的17.92%上升到2011年51.3%,年均增長僅1個百分點。城市化進程的嚴重滯后,使得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滯留在農村,造成農民增收困難,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
其二,資源要素缺乏市場化、規范化的配置與調節機制。首先,要素的初始配置不公平。主要表現在:公共資源佔有的不公平,壟斷企業和國有企業往往依靠身份、權力等非分配要素進入分配領域,少數單位和個人利用特權從一開始就獲得要素的初始配置,進而獲取高額壟斷利潤。中國行業的收入差距中,有20%是由壟斷行業帶來的(王小魯)。現行的體制下,由於國有企業與政府有著更密切的聯系,資本、高素質人才往往更傾向於流向國企。同時,教育資源配置不公,東部比西部、城市比鄉村擁有更優質的教育資源。還有就是政策資源配置的不公,導致一部分地區先發展起來。
其次,要素流通機制扭曲。從經濟學的角度,要獲得比較平均的收入,前提之一是要素在空間上的自由流動。我國目前礦產資源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在流通中產生的增值並沒有使得生產地獲得相應報酬,其價格也存在嚴重的扭曲。二元體制下的戶口制度使得農村勞動力自由流動和土地流轉受到阻礙,農民的身份在就業、收入分配以及公共品分享方面,仍然受到相當程度的歧視待遇。
城鄉土地市場的分割,使得農民擁有的土地無法通過交易而自由流動,因而無法實現土地在市場中的真實價值。而當土地有機會實現升值的時候,收益往往被地方政府獲取。農民僅靠勞動性收入沒有財產性收入,城鄉之間的差距很難縮小。
再次,要素價格形成還不夠規范。資源要素價格缺乏市場化、規范化的形成機制。城鄉二元結構下,勞動力價格形成機制存在的不平等,就是造成城鄉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城鄉二元體制下的土地價格也不是由正常市場形成,農民在土地增值中不能獲得應有的收入增長。資源要素價格存在著“多軌制”,導致不同所有制企業獲取資源的方式存在極大的不公平。這在很大程度拉大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收入差距。資源要素價格總體水平偏低。高經濟價值資源負的外部性沒有收費,使得“資源類產品”價格偏低,嚴重影響地區收入水平差距擴大。勞動價格的總體水平長期偏低,導致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
其三,稅收體制改革不夠完善。我國當前流轉稅在初次分配中佔了很大比例,而真正具備收入調節功能的所得稅被弱化。2011年,我國全部稅收收入中來自流轉稅的收入佔比為70%以上,而來自所得稅和其他稅種的收入合計佔比不足30%。在美國,聯邦政府收入超過40%來自個人所得稅,如果加上薪酬稅,佔比達到80%左右,而我國個人所得稅隻佔稅收總收入的6.7%。
流轉稅又以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等為主體,且增值稅稅率偏高,擠壓了居民收入。在總稅負偏重的情況下,還存在區域、行業間稅負結構不合理問題。在區域稅負方面,由於我國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而生產銷售企業主要位於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這就出現了稅收向生產地集中,稅負向消費地轉嫁的現象。在行業稅負方面,初次分配中對國有企業、特別是具有壟斷性行業的國有企業,未建立健全利潤上繳、資源佔用稅等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目前對國企的稅后利潤征收不超過10%的國有資本收益金,之外沒有利用其他財稅手段加以調節,而且收取的收益金絕大部分還是用於該行業發展,未能真正惠及民生並使全體國民從中受益。此外,我國不同稅種均體現出收入差距逆向調節的現實。營業稅具有流轉稅的普遍特點,易轉嫁給消費者負擔。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相對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