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合理確定非競爭市場中資源要素價格。轉變要素價格形成機制,要盡量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消除要素價格“多軌制”的現象。有些資源天然地需要區域壟斷經營,或者改革滯后沒有形成充分的市場競爭,此時政府物價主管部門需要指導資源價格合理的構成。一些自然資源如水、煤炭等,其價格不僅要包括資源本身的使用費,而且要包括對當地動植物資源、環境的補償費用,即要將資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形成完全成本價格。合理的勞動價格除了維持生計之外,還必須包括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保險費用。為此,我們需要完善並監督工資關系條例的執行。
第六,繼續深化稅收體制改革。針對當前初次分配中稅收的負面作用,應該繼續深化我國的稅收體制改革,重視稅收在初次分配中的調節作用。降低具有累退性特征的間接稅比重,擴大直接稅比重,同時將間接稅中的增值稅更多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改變當前流轉稅的稅負大部分轉嫁到消費者,尤其是一般中低收入階層承擔了較重的稅負,而大部分利益留在企業,從而造成了初次分配狀況惡化的狀況。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和力度,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和力度,增加消費稅商品和奢侈性消費行為。同時,降低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稅率水平,從而改善低收入階層的福利。對第三產業稅收從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各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對建立工資增長機制的中小企業明確給予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第七,改革國有企業分配方式。國有企業除了要按照企業所得稅稅法繳納稅收之外,還應該向國家繳納一定的利潤,因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政府有權憑借資本所有權分紅,再將上繳的利潤用於改善民生。壓縮國有企業的淨剩余,減少國有企業的可支配收入,有利於減輕國企的高額分配狀況。尤其需要對壟斷行業、壟斷企業的工資收入實行公開制度和聽証制度,規范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規范企業內部工資分配關系,其因壟斷形成的高收入必須將絕大部分依法上繳。
第八,進一步推進工資制度改革。工資改革要分類進行,橫向分為企業單位工資改革和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縱向從最低工資標准、國企高管薪酬管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三個方面著手。要提高最低工資標准,按照國際通行的標准,把最低工資標准提高到當地平均工資的40%-60%。在實施中可以根據不同地區的發達程度把最低工資標准分成不同的幾個檔,在此基礎上根據GDP增長率、CPI增長率進行上下浮動調整。同時,還應該明確最低工資標准調整時間。改革國有企業高管薪酬制度。確定一個平均的基本年薪水平,然后根據企業的規模、效益、所處行業現狀對管理者進行相應調整。將國有企業高管的業績考核與薪酬挂鉤,真正實現“業績上,薪酬上﹔業績下,薪酬下”,同時確定收入上限。嚴格控制國企高管正常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規范國企高管補充保險和報銷制度。推進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形成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的績效工資制度,加強工資分配的競爭激勵機制。同時,積極探索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第九,建立國有資本收益與公共資源出讓收益的全民共享機制。要增加老百姓的財產性收入,一個自然的選擇就是將國有資本收益與公共資源出讓收益中一部分作為再投資外,剩下都作為社會分紅無條件分給居民。實際上,世界各國公有資產收益進行分紅的實踐越來越普遍。我國當前亟待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國有資產收益分紅機制。政府作為全體股東的代理人,全體國民作為國有資產的股東,享受國有資產的收益分紅,分紅方式可以採取將所有國有資產獲得的利潤扣除再生產部分,建立公民權益基金,把基金股份均分到公民個人手裡,以全國居民唯一身份証號作為分紅賬號﹔也可以考慮將其納入社保基金。對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降低分紅比例或免收分紅,繼續增強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對於需要逐步退出的領域,則可以提高分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