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3年5月,全國各地將集中開展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向社會公眾宣傳防范、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金融知識,並通過以案釋法揭示非法集資的欺騙性、風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營造社會公眾自覺遠離非法集資的社會氛圍。為配合這次活動,我們將陸續選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介紹非法集資的特征、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引導廣大群眾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你想他的利, 他想你的本”, 高額利息只是為獲取錢財設計的一個漂亮的誘餌。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稱為麗水非法集資第一案, 但在麗水市它並不是孤立的個案, 在隨后的幾年中, 麗水資本市場連續爆發多起非法集資案件, 集資者鋃鐺入獄, 參與者血本無歸。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案件, 其手法不同、承載的法律后果可能不同、最后處置的途徑也不同, 但對於集資戶來說有一點是相同的: 都要承擔風險。
案情簡介
屠夫出身的張某某, 雖然隻有初中文化程度, 但他在麗水當地算得上是一位能人。他曾擔任過位於麗水市區並相對富裕的燈塔村黨總支書記, 是麗水市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縣麗新龍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鎮名人島置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長, 市、區兩級人大代表。
就是這樣一位能人, 憑借其身上的光環, 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間,以投資開發水電站、入股房地產等名義, 以借款、入股的形式, 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紅, 單獨或伙同其妻子金某某及公司經理葉某某, 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690人、3家單位非法吸收存款3.35億元, 至案發時僅償還了842萬元。
作案手段
1.利用鄉情, 向本村村民集資。張某某擔任麗水市蓮都區燈塔村黨總支書記是他身份轉變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起點。2002年至2006年3月期間,張某某以投資江西省永新縣永新賓館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縣麗新龍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鎮名人島置業有限公司、七星能源投資集團公司等名義, 按18%的年息向燈塔村的170名村民集資或借款, 共計4938萬元。
2.擴大范圍, 向個人和單位集資。張某某在燈塔村范圍內的集資額遠不能滿足其資金需求, 因而他將目光轉向社會公眾。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間,張某某以投資上述四家公司的名義, 用房產、店鋪以及其他資產作擔保、抵押, 按15?、19?、20?不等的月息, 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49人、單位3家吸收存款, 共計1.94余億元。
3.輸送利益, 向銀行員工集資。2004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間, 張某某以江西省永新縣麗新龍江水電開發工程建設需要資金為由, 以自己擔任董事長的江西省永新縣麗新龍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証責任, 按20?的月息, 向浙江麗水市某農村合作銀行的47 名員工及其家屬等吸收存款614.5萬元。
4.公開設點, 向社會公眾集資。2005年8月, 張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與葉某某商議, 在麗水市花園路設立集資點, 由張某某聘任葉某某擔任麗水市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經理, 以葉某某個人作為借款方, 並以張某某為法定代表人的三家公司提供擔保, 按月息20?向社會集資。截至2006年4 月初, 該集資點共向社會公眾424人吸收存款8529萬元,其中以葉某某的名義集到的存款有6963萬元, 張某某直接吸收存款1566萬元。葉某某將所吸收資金中的5258萬元匯入張某某和金某某的賬戶, 由金某某具體負責核對上述存款數額, 並開具收款收據, 幫助支付利息, 再按張某某的要求將存款匯到指定賬戶。
案件查處
2006年4月10日, 葉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浙江省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至此, 持續時間長達三年多的張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浮出水面。5月8日和6月14日, 張某某夫妻被麗水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07年4月3日,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將張某某及同案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蓮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 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 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擾亂金融秩序, 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6月18日, 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同案犯葉某某、金某某也受到相應的懲處。
案件警示
浙閩交界的麗水市由於缺乏工業經濟而相對落后。就是這座山清水秀的美麗小城, 近幾年來因屢發非法集資案件而名聲大噪。麗水地處甌江水系, 蘊藏著豐富的水力資源, 直接促生了大規模的“小水電產業”, 大大小小的水電站星羅棋布。小水電利潤豐厚, 但投資金額也不低, 單靠一家一戶難以支撐其資金需求, 因而高息借款成為融資的主要手段。
此后, 隨著房地產業在麗水嶄露頭角, 民間集資這一模式更加狂熱地得以復制, 從最初的親戚帶朋友, 逐漸演變成全民集資浪潮, 各種圍繞著集資的騙局也伴隨出現, 演繹了一出出人間悲喜劇。集資者破產關門, 身陷囹圄, 參與者血本無歸, 甚至家破人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並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擅自設立商業銀行, 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張某某等人明知自己沒有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資格而擅自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理應受到法律嚴懲。同時, 國務院1998 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也明確規定: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 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參與非法集資並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 所有的市場主體都應遵守法律所規定的游戲規則, 誰也不能例外。(選自《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