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醫療腐敗,誰是利器?
全國合理用藥專家委員會委員肖永紅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合理用藥的准則應該是六個字:安全、有效、經濟,但藥企無序競爭讓它在現實中變了味兒。
“醫療服務的特殊性在於,由於醫生-病人的專業知識不對等,醫生的意見佔據強勢地位,當藥企以利益‘綁架’或‘游說’醫生時,病人多數情況下隻能成為被動消費者。”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向記者表示。
但人人喊打卻“久剿不絕”,這幾乎可以概括醫藥腐敗的現狀。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對商業賄賂行為做出如下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第四條將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及醫務人員受賄、索賄行為按照刑法中的賄賂犯罪進行處罰。
然而,“利誘”之下屢有“試法者”。
內蒙古婦幼保健院原院長富景春受賄獲罪,原江蘇常州第七人民醫院院長因受賄62萬獲刑7年,寧波第一醫院被曝48名醫生吃了20%藥價回扣,珠海9家公立醫院藥劑科主任栽倒在藥品供貨商的“賄賂門”下,廣東高州市人民醫院數十醫生卷入“回扣門”違紀金額580多萬元……除福建漳州醫療腐敗案外,類似丑聞,近年來在不斷上演。
“如果一個魚池裡面幾條魚死了,是魚的問題,如果這個魚池裡的魚都死了,可能就得重新來建這個魚池了。”國務院醫改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李玲教授,這樣評價改革的必要性。
那麼終結醫療腐敗,誰是利器?
一種業內經典的說法是,導致醫賄行為大行其道的“主謀”,是現行以藥養醫的體制。如朱恆鵬認為,培養一個醫生的高投入,和醫療服務的價格長期被人為“壓低”,是產生醫生腐敗行為的主因。而制藥企業的賄賂,正好契合了“醫生迅速提高收入”的需求。
“藥品集中招標難有透明的環節,能否中標還需要征得各個醫療單位的確認,迫使藥企不得不‘多次公關’。”張和說,一種藥品從生產到消費者手上的中間環節太多、“權力尋租”空間大,也是致醫賄行為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因素。
此外,李玲教授認為,我國藥品市場研發能力缺乏,藥品同質化嚴重也是一個重要因素。“招標隻招了一個目錄,而生產一種藥有很多廠”,這也迫使制藥企業不得不競爭擇錢,“公關中的腐敗越來越大,這個藥價虛高成分也就越來越大”。
記者注意到,為了終結“醫療賄賂加劇藥價虛高”的怪圈,近年從國家層面到醫院層面都在探索。
近日國家衛計委就召開專項會議,審議並通過了《2013年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意見》,要推動源頭治本,完善藥品集中採購制度,規范醫藥購銷秩序,降低藥品虛高價格。
在藥品招投標領域,2007年原衛生部也下發《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探索建立醫賄行為不良記錄制度。
針對代金銷售等賄賂行為,全國一些省市的醫院,也陸續安裝了“電子監控軟件”,來遏制不法藥企通過“統方”來賄賂醫生。
於明德會長認為,要鏟除腐敗根源不是抓現象,而是建立良好的市場化體制。“醫療服務市場化是大勢所趨。”他說,“畢竟政府投入再多也不可能把所有事情都辦了,給醫院充分的、作為獨立法人的自主權,讓醫院去拼價格、拼服務,老百姓自然願意去價格便宜、服務好的醫院看病。最后在醫保結算的時候按人頭付費,這樣醫院的自主性就上來了。”
於明德會長說,同時也要嚴格法律法規,“收賄受賄見一個抓一個。”另外,還要建立良好的激勵措施,“讓肯於改革、敢於革新技術、讓老百姓受惠的醫院得到更多的利益。”
張薇則認為,從制藥企業的角度看,要關上醫療腐敗的潘多拉盒子,“終結‘藥品同質化’的局面才是釜底抽薪之舉”。(記者王夢婕實習生曹壯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