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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借款不還有稅風險

汪蔚青

2013年08月08日02:41    來源:國際金融報    手機看新聞

  學生K打來電話:汪老師,最近公司被稅務局檢查,在檢查“其他應收款”科目時,對於其中幾筆個人向公司的借款,稅務局提出了異議。特別是兩個股東甲和乙向公司的兩筆借款。在公司拿到營業執照不到一個月(大概是在2003年8月),甲股東就將其投資款的75%以借款的方式從公司裡拿走了,一直未歸還。而股東乙的借款卻是因為他在外面有個新項目要投資,在2011年底借走的。還有幾筆借款是幾個員工因各種家庭困難,臨時向公司借款,期限是一年,只是還沒到期。稅務局人員對於員工借款沒說什麼,但是對於兩個股東的借款,一致認為股東借錢不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怎麼回事呢?

  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依法成立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出資股東未按照法定的程序(比如減資等),以借款等名義將投入資本從公司撤走的行為。按照中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按規定,抽逃注冊資本屬於違法行為。甲股東投資不久就將其出資的75%借走近10年未曾歸還,明顯存在著抽逃注冊資本的嫌疑,但這一點不歸稅務局來約束。

  按照現行稅法關於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而長期不還的處理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甲股東和乙股東從公司借款,沒有用於公司經營,隻要超過一年不歸還,在稅務上是認定為公司對股東分配利潤,需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稅目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K問我:那麼如果股東是12月初借的款,因為12月31日是納稅年度的終了,是不是股東借款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還未歸還,就必須要認定是公司對其分配利潤呢?還有,如果不是股東本人借款,而是股東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借款,是不是也要視同分配利潤呢?還有,如果股東並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資購買房產或汽車等資產,然后登記在股東或其家屬個人名下,這種情況有什麼稅務風險呢?

  關於年度終了未歸還借款的時間節點問題,各地在執行該政策的時候會略有不同。有的是按照借款滿一年(即12個月)來算,超過12個月不還,視作分配利潤。而有些地區就是按照到12月31日未歸還,就視作對個人股東分配利潤。

  如果不是股東本人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向公司借款的情況,目前是沒有什麼避稅的空子讓股東鑽了,在稅法上是一視同仁,也視作是股東本人向公司借款,到納稅年度終了未歸還,視同分配利潤,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股東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資購買資產登記在其或其家人名下,然后將房產或汽車等資產無償或收取一定租賃費借給公司使用的情況,對此財稅〔2008〕83號文件早有規定。其大意是: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財產所有權登記在投資者個人或其家庭成員名下的,不論這部分財產是否無償或有償讓企業使用,其實質都是企業對該股東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利潤分配,應視同該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企業在使用的登記在股東個人名下的資產,不得在企業賬務上計提折舊。

  我跟K同學說,回去給你們股東算算他們該交多少個人所得稅。K問,如果他們繳了稅以后,把錢還回公司了,下次再借了超過一年,是不是還要再算一次個人所得稅?我愣了一下,說:一筆歸一筆,再借還要再算的。所以讓你們股東想清楚了再還錢。

 

(責編:傅小康、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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