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海証券交易所就光大証券烏龍事件舉行新聞發布會,就投資者關心的問題進行溝通。
光大事件出現時,為何交易所不採取臨時停市措施?上交所發言人回應稱:一是現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根據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採取臨時停市主要針對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入侵等造成的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光大証券異常交易事件難以歸為上述情形。二是市場必要性不突出。本次異動時間較短,且市場傳聞眾多,原因待查,臨時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時難以判斷﹔另一方面,當日系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如實施臨時停市措施,對期貨市場影響較大。三是參考了境外市場在類似情況下很少啟用臨時停市措施這一通行做法。
上交所發言人表示,此次事件發生后,上交所按照慣例,沒有採取主動發布提示性公告的方式進行處置。正如之前對事件發生當日異常交易的介紹,其異常特征的預警信息是累計漲幅。事后分析和市場關注的是光大証券自營賬戶2分鐘內申報訂單的數量巨大,但其每筆申報無論價格還是數量,均在上交所《交易規則》所規定的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范圍內,被系統接收並瞬間成交。同時,其巨量買入訂單,均使用了“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的市價訂單類型,未出現虛假申報撤單情形。
由於對訂單數量錯誤的異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時間內難以判斷是否為其真實交易意願或“烏龍指”操作,因此對於錯量型“烏龍指”交易,相關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別公告。
那麼上交所為何未考慮取消交易?上交所表示,光大証券雖然在極短時間內報送了大量訂單,但每一筆訂單都符合交易規則的規定,取消交易的標准和情形並不適用於這次光大証券的異常交易。
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備明確的法律、規則規定,有標准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閃電崩盤”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關交易所根據事前確定的相關規則和標准,做出了取消明顯錯誤交易的處置。上交所下一步將認真研究針對這類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規則、標准、程序和業務技術安排。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稱,從境外經驗看,由於市場機制的約束、市場參與人(証券公司)的自律擔責及事后追責機制強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幾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對証券交易進行前端控制,隻嚴格要求市場參與人在交收日(通常為T+3日)承擔交收責任,違者事后追責。美洲、歐洲、日本、新加坡、韓國、我國香港市場都是如此。我國証券市場為防范市場風險,除了由証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各自責任義務,以及對自營的自我風控之外,還依據現行証券法,建立了各司其職的前端監控機制。
近年來,証券公司風控合規體系建設穩步推進,整個行業的運作整體上走向規范穩健,但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包括類似於光大証券異常交易事件中的系統缺陷等,証券公司仍有可能會發生超出其資金實力和相關監管要求的証券交易行為,對此類風險應當高度重視。
雖然上交所市場監察系統具有相關交易預警指標,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但畢竟是在成交達成后,隻能進入事后處置環節,無法進行有效預防。為此,上交所將在監管機構統籌組織下,積極研究完善相關風險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切實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穩定。
上交所表示,隨著我國証券市場的快速發展,新業務、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交易所的監管也需要不斷完善,特別是隨著交易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市場產品的日益復雜,交易所前端控制的難度越來越大,加強事后追責就顯得更加重要。(記者 謝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