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點評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鄭傳鍇律師做客節目,針對這個案例的具體情況發表觀點和看法。
鄭傳鍇:如果消費者主張權利的話可以向生產商來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銷售商來主張權利。本期案例當中的迪卡儂,作為產品的銷售商來承擔相應的責任是義不容辭的,消費者有權利選擇銷售商作為被告,也可以選擇把銷售商和它的保險公司同時列為被告來主張自己相應的權利。通常來講,首先承擔責任的一定是銷售商,而不是它的保險公司,至於保險責任能不能替代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流程當中投保人可能承擔的相應風險應當由銷售商來承擔的,而不能轉嫁給消費者。
在產品責任的分擔、賠償問題上,如果消費者確實有過錯的話,可以減輕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但是本期案例雖然還沒有進入到訴訟程序、沒有進行取証治証,但是迪卡儂作為銷售者,在進行了一系列的檢測確認之后,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法或者解釋,僅僅是以公司內部規定主張來要求消費者自己承擔一部分損失的話,我認為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是沒有任何法律能夠支持的。
包華:我認為責任方肯定在銷售方和生產廠商,因為這個產品本身是一個常見的通用產品,產品說明書上沒有給予任何特殊的標識,而且產品本身出現破損,我們有理由相信它是由於生產、設計方面存在的一些瑕疵而造成人身損害,所以這個事情應該由銷售商或生產商承擔全責。
迪卡儂的工作人員給出來的意見出爾反爾,充分表明公司內部的流程出現了問題,而且不嚴肅、不嚴謹,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我認為這個問題可能會比某一件產品的設計、使用方面出現瑕疵問題更大。這種拖延問題,包括回避問題的解決態度是不恰當的,而且對消費者是不尊重的,由此造成了消費者一些擴大的損失,應該由迪卡儂公司承擔。
同時我希望強調一點,迪卡儂公司的產品是運動器具,運動器具本身的特性要求它的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對安全性和可靠性予以保障、予以說明,如果沒有這方面的保障與說明,這個器具是不應該提供給我們消費者使用的。在本期案例之中,迪卡儂公司始終沒有說明本身這個產品是安全的,是可靠的,從這一點角度上來說,它應該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