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決定將目前由國家發改委進行的企業債預審工作,委托省級發改部門負責,國家發改委今后將做好政策指導、業務培訓和資格管理工作。同時,通知對進一步規范企業債發行行為及貫徹廉政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業內人士分析,上述舉措在提高企業債發行效率的同時,進一步防范了市場風險,有助於企業債發行工作的健康開展。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債審核的程序流程。其中,地方發債企業按程序將發債申請材料報送省級發改部門后,省級發改部門應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工作。省級發改部門將預審材料報送至國家發改委,對於符合“加快和簡化審核類”有關規定的發債申請,國家發改委將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對於“適當控制規模和節奏類”、“從嚴審核類”的發債申請,國家發改委可根據國家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和宏觀調控要求,動態調整受理門檻、合理控制債券規模。(下轉A02版)
(上接A01版)根據以往的企業債發行流程,省級發改部門隻負責企業債申請材料的轉報,對發債材料全面審核的預審工作,則由國家發改委完成。由於預審工作工作量大,因此將預審權下放至省級發改部門,有利於發揮省級發改部門的力量,進一步提高企業債審批速度。
為防范風險,通知要求省級發改委部門負責預審工作后,應建立企業債綜合信用承諾制度,簽署企業債工作信用承諾書,保証經其預審后報送的發債申請材料嚴格符合各項政策要求,文件材料准確完整,承諾預審工作中出現違約失信問題要接受相應處罰。國家發改委將定期對各省區市的預審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對預審質量不高的地方加強督促指導,必要時可收回其預審資格。
此外,發改委要求進一步規范企業債發行行為,貫徹廉政建設各項要求。針對各級發改部門,通知要求不得為發債企業指定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或劃定范圍,不得干預發債企業選聘中介機構。不得自行設定業務門檻,限制中介機構在本區域內開展業務。債券發行相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企業債發行人和証券公司有關人員,確有必要溝通的,應保証在工作場所公開接待,不得干預企業債的正常發售行為,不得幫助他人購買債券。
通知要求,企業債發行人選聘主承銷商應採取招標方式,不得接受中介機構各種名義的回購、手續費或宴請,不得有償聘請中介類公司或個人作為債券發行的顧問或咨詢方,不得與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簽署根據發行審核批復時長確定的中介服務費率協議。
通知要求,中介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進行市場競爭,企業債應以規范的簿記建檔等公開競價方式發行,主承銷商不得隨意配售債券。信用評級公司不得以高評級招攬客戶或“以價定級”。對於違法違規中介機構,將依法通過誡勉談話、警告、通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終止其債券業務相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