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經濟之聲《天下公司》報道,這幾天以來,有近千名消費者聚集在一個QQ群裡,試圖尋找一個挽回他們損失的辦法。這些人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他們都是淘寶店鋪的刷單手,但是這次,他們被網店的店主給騙了,受騙金額最少的也有1280元,總體金額已經上百萬。
據一位受害者梁女士透露,不久前自己在網上看到:幫助淘寶店鋪“刷單”可以賺錢。她在加入一個QQ群之后,管理員向她發送了“任務”資料。按照指引,她在一家淘寶店下單購買了標價400多元的衣服,不過,她收到的並不是自己所拍的衣服,而是另外一件價值70多元的“獎勵品”。按照之前的慣例,梁女士確認收貨並給與好評之后,店鋪便會把全部金額返還到她的支付寶上。
梁女士原以為這是一樁所謂“你出錢我出力”的合理交易,並且前幾次也進行得頗為順利,但沒想到這次最終竟然演變成為一樁騙局。淘寶“雙十二”之前,上述店鋪在自己掌控的幾個QQ群裡發話稱:為了給“雙十二”預熱,需要對標價1280元、1880元的幾件衣服進行“刷單”。單價飆漲,回報也隨之變得十分豐厚——刷單者可以自行在店鋪挑選價值200多元的衣服作為獎勵。於是梁女士花費3760元購買了兩件衣服,但賣家卻玩起了失蹤,遲遲沒有退款。直到日前,她被朋友拉到一個維權的QQ群裡,才知道像她一樣上當受騙的人竟然有這麼多。
為了聯系這些消費者,我們以“刷單”“騙局”為關鍵字搜尋QQ群,發現這樣的群少說也有十幾個。經過一番努力,終於有一個群裡的一位方先生表示願意接受我們採訪,一聊之下才發現,他並不是前述事件中的刷單者,恰恰相反,他是一位淘寶店主,他卻是被刷單者的給騙了。方先生向《天下公司》介紹了自己的店鋪是怎麼刷單的。
方先生:就跟淘寶上買東西一樣, 就是假拍,不需要給他真實發貨的,訂單交易下來了,我把錢打給他,這邊我給他點發貨,實際上沒發貨,然后他那邊確認收貨,在給我一個好評,這樣刷單就完成了。
方先生說,自己也是新手開店,不知道江湖險惡,本來是想刷單提高一下店鋪的信譽,沒想到被來刷單的人騙走了兩千多元:
方先生:他在QQ上找的我,他把貨買下來了,但是那筆錢還在支付寶的平台上,沒有到我的賬戶上來,而我給他的錢是直接通過支付寶到賬的,他那邊直接受到錢了。但是最后他沒有給我確認收貨,是申請退款了。申請退款的話,淘寶會把平台上的錢直接派給買家。我已經給他一筆錢,他再申請退款,等於兩筆錢都到他賬戶上了。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騙了上千名刷單者的淘寶店主都是在淘寶官方注冊過真實資料的人,也有受害者在微博上曝光了他們的電話、姓名等資料,當然,他們的電話現在全都打不通,但是,他們似乎也沒受到什麼懲罰。
有被騙的刷單者撥打淘寶客服投訴,淘寶方面表示:因為不法商家行騙是通過QQ群,而不是阿裡旺旺等淘寶的途徑,所以淘寶官方沒有這些人違規或者違法的証據,隻能建議受騙者盡快報警,淘寶將積極協助警方處理此事。但因為每個人的金額都比較少,單獨報案的話有些警察局並不願意對此立案。而那位被騙的淘寶店主方先生也說,自己報警一個星期了,但沒收到任何答復。電子商務專家魯振旺認為,想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種騙局,存在一定的困難:
魯振旺:利用刷單做了一個騙局,這個到底應該怎麼處理,確實是一個問題,是不是構成了詐騙罪?這個就看法律怎麼界定了。我們是隻能從道德上譴責他?還是能從法律上解決這件事?從法律上解決是有問題的,因為你確實買了那件產品了,你確實是自願的。
而不管對於淘寶店主,還是對於刷單者,有一些網友的態度很統一、很明確,那就是這些所謂的受害者並不值得同情。他們中有人說:“刷單的人被騙,真是活該!他們本來就是騙子,現在是‘黑吃黑’!太多的買家下單時,把銷量當成主要一個決定因素,這是刷單騙人能夠存在的土壤。”
還有人說:受害者你們捫心自問,在你們的錢被騙走之前,一次一次地幫人惡意欺騙廣大的網購消費者上當,你們是不是很快樂地把這些昧心錢收入囊中了?你們在要求警方抓騙你們錢財的壞人時不多想想,你們是不是也應該為某些網購欺騙的行為責任呢?
淘寶刷單,說白了就是模擬真實的淘寶購物,從而達到提高淘寶掌櫃店鋪和單品的排名,提高自己店鋪和寶貝的展現量的目的,讓更多買家在淘寶首頁搜索的時候找到從而促成購買。不過這分明是一種欺詐消費者的手段,因此是被淘寶嚴格禁止的。
有分析人士認為,淘寶的評價體系在發展初期為賣家和買家提供了良好的決策依據。但隨著“刷單”黑色價值鏈愈演愈烈,其積極意義正在漸漸消失。網店隻需要付出很小的代價,就能通過刷單把自己提高自己店鋪的排名。淘寶店主方先生說,現在的市場行情是。刷一單的價格最高不超過7塊錢:
方先生:一般一單是5塊,6塊的樣子,比如一單200多塊錢的交易,就是6、7塊左右,少一點的像100一下的單子,就是4、5塊。也不是一定的,一般最多7塊錢。
有法律專家認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聘用評論師進行虛假的評論,屬於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刷單”的個人或團體,如果因此造成消費者損害,也應當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記者 趙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