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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同事車遇車禍重傷 向死亡司機家屬索賠

何小敏

2014年12月30日07:13    來源:信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男子搭同事車遇車禍重傷 向死亡司機家屬索賠

男子搭同事車遇車禍重傷 向死亡司機家屬索賠

  索賠漫畫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黃義濤 凌瑜)生活中,同事或朋友間“搭便車”的現象屢見不鮮。基於雙方的情誼亦或出於“舉手之勞”的好意,大多數人也願意無償搭載自己的同事上下班。但若是途中不幸遭遇意外致被搭載一方發生損害,好意搭載一方是否能因為自己的“善舉”而免除賠償的責任呢?日前,梅州市平遠縣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因搭載過程中發生交通意外而索賠的案件,由於車主已在事故中死亡,其家屬按責對傷者作出賠償。

  好心載同事上班出事故

  阿路和阿明(均為化名)是同事,阿明幾個月以來每天搭乘阿路開的小車上下班。今年1月7日早上,阿路開車撞上了相向而行的一輛貨車,送醫院后阿路經搶救無效死亡,阿明則落下了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平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司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阿明無責任。

  今年4月,因醫療費等費用承擔問題,阿明起訴至平遠法院,要求阿路的家屬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合計22萬余元。

  阿路的家屬抗辯稱阿路系應阿明的要求每天接送阿明上下班,阿路生前與阿明已形成個人之間的幫工關系,故阿明的人身損害應該由其自行承擔。

  駕車者有過失應擔責

  今年6月,平遠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阿路系無償搭載阿明上下班,並無充分証據証明兩人之間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幫工關系。阿明的人身、財產權益因這起交通事故受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路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阿路在此交通事故侵權中存在重大過失,而阿明並無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阿路須承擔對阿明的侵權責任。除去保險公司及對方肇事駕駛員賠償數額,法院一審判決阿路的家屬賠償阿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1萬余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阿路的家屬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雙方又自願就賠償問題達成和解協議並且已經履行完畢。日前,阿路的家屬撤回了上訴。

  法官表示,同事或朋友間好意搭載無可厚非,發生交通意外造成兩家人甚至更多人的傷痛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發生侵權損害后的索賠於法有據,合情合理。我們不能因為懼怕存在這樣的侵權風險便放棄人與人之間友好互助的美好品格,因噎廢食。遵守交通規則,小心安全駕駛才能為我們的幸福安穩生活保駕護航。法官為此提醒司機,無償搭載不能免責,如經常搭載他人應考慮提高車上人員險的投保額。

  法律提示

  類似事件分為三種情形

  駕駛人有責任的情形

  好意者“學雷鋒”的行為雖然值得鼓勵,但並不能排除其安全行車的注意義務。好意者在乘載他人行車過程中,應謹慎注意以確保搭乘人的安全﹔應對車輛的狀況及行車路線有充分判斷,如果未盡到作為駕駛人應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一旦發生事故,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駕駛人無責任的情形

  交通事故是由其它機動車輛造成並逃逸未破案的情況下,如果“好意同乘”車輛的駕駛人已經履行了高度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沒有責任,應當由事故的責任人或侵權人承擔責任,駕駛人不承擔責任。

  搭乘人有過錯的情形

  但在事故中搭乘人有可能也有過錯,其應該對事故結果承擔部分責任。例如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完全由於搭乘人的原因而造成車禍導致受傷的,或者在明知好意人疲勞、酒后駕車、無駕照,或明知車輛超載,或明知車輛安全狀況不佳,或在乘車時不系安全帶等情況下搭其便車的,應視為搭乘人對自己的安全利益未盡注意義務,也承擔一定的責任。

(責編:孫博洋、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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