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六:某襪業公司網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當事人諸暨市何偉襪業有限公司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於2013年12月起將其生產的標有 標識的童襪通過其位於阿裡巴巴網站上互聯網交易平台進行銷售,合計銷售7353筆,銷售額16645.60元﹔並在同一互聯網交易平台銷售其生產的無任何商標標志的童襪,其中在童襪圖片上標有 的童襪銷售了19182筆,合計銷售額為43199.40元。2014年9月4日被浙江省諸暨市市場監管局牌頭分局查獲。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第(二)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罰款10萬元。
典型案例七:某個體診所未在其網站首頁自行亮照案
2014年8月28日,河北省遷安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網劍專項行動中,巡查發現個體工商戶何建先開辦的遷安市聖亞門診部未在其網站首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行為,並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其於2014年9月12日前改正上述行為,但當事人至2014年9月28日仍未改正。2014年9月28日,工商部門依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罰款。
典型案例八:某金店經營者通過微信發布虛假信息案
2014年9月16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工商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舉報,發現當事人奚忠明在其大豐市萃華金店微信上發布的廣告內容涉嫌欺詐。經立案調查,當事人9月12日在其微信上發布的“黃金228元1克”、“黃金全城最低價228元”的廣告,並沒有向消費者明示其銷售的黃金價格優惠的具體內容,並且實際銷售價格與宣傳內容不符。當事人以虛假的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了《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第四款“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工商部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以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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