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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后未遷戶 被判賠12萬違約金

楊琳

2015年04月23日08:13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賣房后未遷戶 被判賠12萬違約金

原房主將房屋賣給他人后,遲遲不將戶口遷出,甚至還將剛出生子女的戶口落入產權已歸他人的房屋內。新房主將原房主訴至法院,要求其遷出戶口並支付違約金27萬元。法院認定戶口遷移屬於行政管理,故駁回新房主此項請求。最終法院判決原房主賠償新房主違約金12萬元。

2010年2月,盧某與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盧某購買了吳某名下的一套位於通州區梨園地區某小區的房屋。雙方在合同中就戶口遷移問題作出明確約定。根據約定,吳某應該在房屋過戶后60日內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如果吳某未能按期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吳某應當向盧某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10日未遷出的,自期限屆滿至次日起,吳某應當每日按盧某已支付的全部購房款的萬分之五的標准承擔違約金。2010年4月,盧某依約給付了吳某全部購房款,吳某也配合盧某辦理了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

2013年10月,盧某打算將女兒和女婿的戶籍遷入自己戶內。在戶籍部門辦理手續時盧某發現吳某的戶籍仍未遷出,甚至在2013年年初將其子女戶口也遷入到盧某房屋內。盧某多次催促吳某遷出未果后,於2014年9月將吳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立即將戶口遷出自己所購房屋,並要求吳某賠償2010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間的違約金共計近27萬元。

吳某稱其也想將戶口遷出,但賣房后自己並未在京購買其他房屋,也沒有其他親屬可以投靠,按照現有戶籍政策,其戶口客觀上無法遷出。2013年他的孩子出生后,戶口也面臨無處可落的情形。不得已才將其子女戶口落到已賣出的房屋。吳某稱盧某並無實際損失,違約金過高。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戶口遷移屬於行政管理范疇,盧某要求吳某遷出戶口的請求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故予以駁回。法院認定雙方合同就戶口遷移做出明確約定,但違約金標准過高。法院最終判決吳某賠償盧某違約金12萬余元。此后吳某自動履行了法院判決。

法官建議

戶口遷移無強制遷出規定

買賣房屋需規定違約金

關於盧某要求吳某遷出的請求,法官稱戶口遷移屬於行政管理,應該由公安戶籍部門來負責。他表示,目前吳某的戶口很難強制遷出,因為沒有房產也就意味著沒有接收地。熟悉戶籍管理的業內人士表示,由於不存在產權交易等問題,1958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戶口登記條例》沒有強制遷出規定。如果隻有一處房產沒法遷出,隻能以協調為主。

據法官介紹,目前法律沒有對戶口遷移違約金作明確數額規定,以房屋每月租金額作為延遲一個月不遷戶口的違約金比較合適,但最終如何確定金額還需法院根據案例具體情況處理。他建議房屋買主要在合同中對戶口遷移違約金作出規定,以防受到損失。

(責編:孫博洋、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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