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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多給錢儲戶被強制歸還 離櫃不負責是霸王條款【2】

段靜 桐法 連誠

2012年11月23日08:19    來源:杭州網    手機看新聞
前幾天,他來到桐廬法院返還了銀行多給的一萬元,並辦了相應的手續。法院判決,李返還銀行1萬元錢,並支付自事發之日起至錢款履行之日按年利率0.5%計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都由李承擔。

銀行說,李是想惡意佔有這筆錢。因為銀行的交易明細顯示,李拿到錢幾分鐘后,就在一台ATM機上把自己銀行卡裡的錢全部取走。第二天一大早,銀行工作人員找到李家裡,要求他退還這筆錢,遭到拒絕。“他說他一點錯也沒有,都是我們操作失誤,應該要我們自行承擔責任,他說,你們不是有規定嗎,離櫃概不負責。”

第二次到他家裡去,已經人去樓空。鄰居說,他全家外出打工了,至於到哪裡去打工、他電話號碼是多少,誰也不清楚。

今年7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由於李下落不明,法院直接把傳票寄到了村委會。

李沒有到庭,也沒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材料。

法院認為,李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了銀行的1萬元錢,並惡意佔有,造成了銀行損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銀行。

但由於是因銀行的錯誤支付才導致的這一結果,李應當向銀行支付的利息應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而不應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法院判決,李返還銀行1萬元錢,並支付自事發之日起至錢款履行之日按年利率0.5%計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都由李承擔。

因為銀行操作失誤,多給顧客錢的事情時有發生。如果顧客堅持不肯還,銀行把顧客告上法庭,要求返還不當得利,大多是顧客敗訴。

10月24日,蕭山的邵女士致電快報85100000,說自己去銀行取錢取出了麻煩。她說幾天前,自己和批發商許先生一起到蕭山一家銀行取錢,取到后數也沒數就給了許。之后許也沒數又連同袋子給了上游供貨商。銀行當天對賬,發現少了1萬元,查看監控認為是多給了邵女士。銀行給邵女士打電話,說她涉嫌不當得利,要她盡快還錢。

(責任編輯:曹華、朱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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