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合肥某銀行賠償原告余某17060元,並以1706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相應利息。
廬陽區人民法院提醒: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應該加強銀行卡及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為儲戶,也應當提高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注意銀行卡使用時的安全,保護好交易密碼不外泄。
愛車無責被撞,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原告李女士訴稱:2012年5月14日晚,馬某醉酒后駕車因超速及操作不當,造成李女士駕駛的小型轎車等七輛車受損,馬某當場死亡。事故經交警認定,馬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女士無責任。
因李女士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135900元,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評估費等合計3230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李女士在所涉交通事故中不負責任,其各項損失應由事故全責方馬某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應該由被告來承擔責任。
廬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証據証明投保時已向投保人李女士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內容,故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對李女士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李女士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該案尚在上訴期內。
廬陽區人民法院提醒:市民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應注意免責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有義務向客戶說明相關免責條款。
提醒:消費小票請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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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曹華、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