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卡未離身卻被盜刷責任各半
徐先生辦理了一張信用卡,消費方式是需要輸入密碼,信用額度為4萬元。某日21時28分,徐先生收到銀行提醒短信,通知該信用卡在澳門有一筆84988.81元的POS機消費支出,7分鐘后再次收到短信,顯示在澳門的ATM機上取款3000港幣。收到信息后,徐先生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要求挂失止付,並次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徐先生還向銀行填寫了《查詢申請書》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說明》。為了証明上述款項不是本人操作,徐先生出具了他的港澳通行証,顯示在案發當日即3月1日他沒有進出香港、澳門。
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該信用卡在澳門的消費發票、底單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証復印件。証據顯示,一香港居民在某金行進行了消費,且信用卡的復印件明顯不同於徐先生所持信用卡。
對此,司法裁判為損失,銀行與邱女士各負擔50%。法官認為:要使用信用卡消費、取現,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確有效的密碼。兩個同樣重要,銀行負有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信用卡的義務﹔持卡人負有謹慎保護密碼的義務。在一個半小時內,持卡人與信用卡在廣州,而消費則發生在澳門,這有別於正常消費。在無相反証據情況下,可以確認在澳門發生的消費和取現使用的是偽造卡。銀行作為發卡行接受了非法復制的銀行卡交易,未盡謹慎審查義務,應當對該過錯行為承擔責任。
反觀持卡人徐先生,因交易密碼是由持卡人自己設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証據証明是由於銀行原因導致密碼泄露,否則因密碼泄露導致損失風險應當由持卡人承擔。邱女士也存在沒有妥善保管密碼的過程,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徐先生在卡被偽造前曾多次進入澳門、香港。不良的消費習慣是導致銀行卡被復制或者密碼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較為復雜地方消費﹔將卡交由服務員代為刷卡﹔或者在收銀台輸入密碼時沒有遮擋的習慣等等。設置了消費短信提醒的持卡人,一旦覺察到銀行卡被盜刷時,應當立即就近前往ATM機或者商戶進行交易並保存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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