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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改委联合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02月14日16:49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2月14日电 (记者 贺霞)国家发改委和中国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基础金融服务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商业银行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同时,该《办法》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印发,并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对于《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与现行政府定价规定的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在现行政府定价项目的基础上作了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二是将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个人现金汇款和支票等票据业务的手续费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三是对商业银行业务量较少的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业务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与现行收费标准相比,在降低部分手续费标准的同时,考虑到印制成本上升等因素,对支票等票据工本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办法》对商业银行代理其它机构收费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按“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愿被扣费的现象,《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

附:

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全文)

2、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

(责编:贺霞、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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