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别人将银行卡落在ATM取款机里未取出,因为一时贪念,陆某取走了卡里钱款。事后,陆某后悔不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款项。近日,崇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陆某信用卡诈骗罪成立;但鉴于其有两个从轻情节,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回放】
去年9月25日下午,朱先生前往一处ATM机取款。因为家中有急事,取完钱后便匆忙离开。此时,陆某正好来到同一ATM机查询取款。发现ATM机内留有一张他人遗忘且呈密码开启状态的银行卡后,他不由得心神一动:“卡里这么多钱,我稍稍取一点应该没事吧。”抱着这一心理,他先后分6次共从卡里取出现金10900元,之后还将钱款及银行卡一并带走。
回家后,陆某越想越觉得不应该,既后悔又害怕。当晚,实在忍受不住内心煎熬的他主动向崇明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款项。
【以案说法】
问:为何认定陆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答:《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陆某冒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数额达1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问:为何对陆某免予刑事处罚?
答:《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主动全额退赔,量刑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陆某独自抚养幼儿,孝顺父母,团结邻里,本性不坏。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陆某犯罪较轻,因此对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