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2日电(薛白)全国政协委员、 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在本次两会提案中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优化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法律环境,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
马蔚华在提案中强调特别要修订《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建议将条款修改为如下三款:
一、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
二、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马蔚华解释,随着当前金融市场的重大变化,我国中资商业银行有必要通过综合化经营尽快实现转型,拓展经营领域,提高整体竞争力。2003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虽然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通道,但由于这还仅是一条例外性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具体事项仍采取个案审批的做法,未形成常态化的审批流程。因此亟需在法律规定上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针对上述《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修改建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由国务院授权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审批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事项,并制定常态化的审批流程和准入门槛。为支持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经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同意,应允许商业银行跨业投资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对于有较强经营实力、良好声誉和较强风险控制水平的商业银行,允许其进行跨业投资经营,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严格的“防火墙”机制,有效防范不同领域的风险交叉传递。
二、商业银行可在得到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许可后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自2005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得到蓬勃发展,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投资需求,当前已成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主力。银行理财从其法律实质看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但由于《商业银行法》分业经营的限制,银监会只能在相关监管规定中将其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与信托关系相比,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律上存在诸多不足:对于客户而言,其委托管理资产的独立性、安全性不足,缺乏“破产隔离”的法律保障;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地位不清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与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相比较而言有所不足。为保障银行理财业务长远稳健发展并更好地保障客户利益,建议明确银行可开展财富管理型信托业务,同时将银行理财界定为特定类型的信托业务。
三、为了避免商业银行直接涉足实体投资和房地产领域,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仍应维持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的原则性法律要求。但之所以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是在政策上为商业银行将来拓展业务空间预留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将来可考虑允许银行在向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的同时,获得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认股期权;允许商业银行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而投资设立相应的控股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