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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基金修法將解決私募基金重復征稅問題

施穎楠

”  這也証實了此前市場對於VC、PE可能不被納入該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稿監管范圍的傳言屬實。吳曉靈還指出,《基金法修訂草案》還將解決私募基金重復征稅問題。由於基金類產品在投資環節不產生稅收,因此免去私募基金向出資人返還收益環節面臨重復征稅的煩惱。
2012年12月21日08:21    來源:東方早報    手機看新聞

  吳曉靈昨稱,監管主體方面的爭議使PE/VC不願納入進來,這是一個遺憾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昨日証實,備受市場關注的PE/VC(即股權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最終並未納入《証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下簡稱“《基金法修訂草案》”)三審審議稿監管范圍。

  吳曉靈是在昨日於北京舉行的“2012中國股權投資年會”上做出上述表示的。她並稱,《基金法修訂草案》將在下周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三審通過。

  公開資料顯示,《基金法修訂草案》目前已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新華社12月14日報道顯示,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2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屆時將繼續審議《基金法修訂草案》。

  市場對基金法修訂有誤解

  吳曉靈指出,PE/VC沒有納入本法調整,主要有三個原因:首先,大家在理論上有不同認識,認為PE/VC與對沖基金是不同的東西,不應納入。其次,監管主體方面的爭議使PE/VC不願意納入進來。再次,市場對基金法的修訂有誤解。

  “政府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這個事,而是希望給市場一個規則,讓大家自律自主來管,”吳曉靈說,“已經是這樣的狀況了,我希望各個私募股權基金的協會,還是要加強自律的管理。”

  這也証實了此前市場對於VC、PE可能不被納入該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稿監管范圍的傳言屬實。

  《基金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第107條曾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証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証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第171條還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資產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証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注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上述兩條內容一直被業內認為是私募股權基金將納入新基金法的依據。

  二審階段,曾有25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風險)投資基金行業協會,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建議不要將PE/VC納入修訂中的基金法,而應單獨立法。雖然存在爭議,但二審稿仍堅持了將私募納入立法范疇的原則:二審稿第157條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基金,以進行証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証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吳曉靈昨日指出,其個人認為PE/VC應該納入《基金法》,此次修法未將二者納入是一個遺憾:“我覺得最理想狀態把PE/VC納入到本法當中來,可惜最后的結果是PE/VC沒有納入本法調整。”

  解決私募重復征稅問題

  吳曉靈昨日還強調不應針對基金產品征稅,其表示,基金是一個資金的集合,在這個環節上不應該征稅,要避免重復征稅。

  《基金法修訂草案》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依照法律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或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繳納。按照這種規定,基金財產本身沒有繳納稅收的義務。

  吳曉靈還指出,《基金法修訂草案》還將解決私募基金重復征稅問題。

  目前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模式為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從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公司一方面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股東從公司分得的利潤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成為了所謂“雙重課稅”的局面。

  也因為,日前有媒體援引一位接近《新基金法》的知情人士透露,《新基金法》准備給予私募基金非納稅主體法律地位,具體做法是一旦私募基金完成証監會注冊,並進入証監會與稅務部門“聯網”的信息系統,就無需在工商部門做稅務登記,隻需在監管部門以基金產品形式備案登記。由於基金類產品在投資環節不產生稅收,因此免去私募基金向出資人返還收益環節面臨重復征稅的煩惱。

(責任編輯:章斐然、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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