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12月26日發布實施《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及起草說明。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基金的投票表決權,是代表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証券市場規范發展有重要意義。《工作指引》的發布實施將促進基金管理公司忠實履行受托人義務,指導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行為,充分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利益。
《工作指引》共十七條,其中第三條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應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專業獨立判斷、不謀求控制、規范處理利益沖突四項原則﹔第四條至第六條主要明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制定行使投票表決權的相關制度,規范了制度內容,列舉了可能對持有人利益產生實質影響的重大事項﹔第七條至第十二條主要強調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的授權制度,利益沖突判斷原則、標准、處理程序及監督機制,防范行使投票表決權中的利益輸送行為﹔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履行的投票表決信息報送職責,以及違反《工作指引》的自律措施。
《工作指引》起草說明指出,隨著基金行業的成長、基金規模的擴大以及股份全流通時代的來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問題在我國資本市場愈顯重要。過去幾年中,許多基金管理公司逐漸重視代表基金行使投票表決權並努力探索實踐以維護投資者利益,但總體上參與投票表決的比例不高,基金管理公司關於行使投票表決權的制度和流程不夠完善,相關信息披露也不夠充分,容易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或公眾對基金管理公司是否認真履行了受托義務產生質疑。為了更好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充分發揮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對促進資本市場規范發展的積極作用,基金業協會對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的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並制定了《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自12月26日發布日起實施,通知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各基金管理公司需將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的內部制度以電子文檔形式報送基金業協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其管理基金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具體情況以電子文檔形式報送基金業協會。(曹淑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