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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6月底《基金法草案》初次审议通过以来,业界对新规定中新增的基金组织形式、私募投资范围与监管部门等问题讨论热烈。其中,关于PE投资基金是否纳入该法的争议最为激烈。10月23日,《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大方向仍是PE入法。然而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终确定PE/VC不纳入新法。
临近岁末,一个通知震动基金圈: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基金审核制度取消,基金公司想发多少只产品就能发多少只了。之后,由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组成的专案调查组已经开始对公募基金涉嫌“老鼠仓”交易事件展开全面调查,确保维护投资人利益。
记者李侠 历时5年之久,《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终于在2012年1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业内一直呼吁应尽快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管制度,采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相结合的模式,统一监管、分类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今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历三审。经过2006年以来的牛熊市“洗礼”,…
深圳创投公会秘书长王守仁昨日做客证券时报网财苑社区时表示,私募股权投资(PE)及创业投资(VC)不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王守仁说,首先,在中国现实情况中,所谓的PE基金,实际上并不是美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它仍然属于创业投资的范围内。
在基金法于今年6月正式进入“三审”程序后,“一审”和“二审”的版本都坚持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该法的调整意见。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那些私募证券基金将可以在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以及新法生效后的基金制这四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中进行选择。
”这也证实了此前市场对于VC、PE可能不被纳入该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监管范围的传言属实。吴晓灵还指出,《基金法修订草案》还将解决私募基金重复征税问题。由于基金类产品在投资环节不产生税收,因此免去私募基金向出资人返还收益环节面临重复征税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