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6月底《基金法草案》初次审议通过以来,业界对新规定中新增的基金组织形式、私募投资范围与监管部门等问题讨论热烈。其中,关于PE投资基金是否纳入该法的争议最为激烈。10月23日,《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大方向仍是PE入法。然而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终确定PE/VC不纳入新法。
由于在证券定义、监管等方面争议较大,VC/PE很可能不被纳入新基金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监管范围。但若此次修法“三读”将PE入法从草案中剔除,则将延续目前国内的PE监管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