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给予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
我国与居民医疗、疾病、护理等健康保障紧密相关的健康保险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以大病医疗保障为例,目前我国的大病医疗保障体系大体由两个层次构成:一是由政府主导、覆盖较为普遍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体系;二是由居民自主购买、满足较高层次保障需求的商业大病保险体系。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体现了国家对居民大病保障需求的重视和关切。但由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难以完全满足居民多层次、全方位的健康保障需求,因此需要商业大病保险等保障手段对此类需求进行有效补充。可以预见,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将逐渐成为我国居民的普遍需求和选择。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负担,因此不涉及保费支出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目前尚无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为促进商业大病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协调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予以进一步完善,对居民购买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等给予适当税收减免优惠,通过税收杠杆鼓励居民更多购买商业保险,减轻居民对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扩大的需求压力,更好地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不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医疗保障能力。
二是按照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由于大病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产品,主要体现的是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对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及政策倾斜,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参与此类业务的商业保险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返还,保监会可以对参与此类业务的商业保险企业适当降低监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