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保监局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此前部分地方保险协会制定的银保自律公约,已经被各险企和银行抛诸脑后,自律公约形同虚设。此前牵头制定广东银保自律公约的广东保险协会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对于银保自律公约的实施情况不清楚。
而多位险企银保人士表示,对于银保自律公约“现在已经不提了”、“好像前几年有过”、“我们的销售区域没有自律公约”。某险企北京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表示,由于银保竞争激烈,部分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图生存冲保费,同类产品手续费往往较同业多出几个点,自律公约自然被破坏了,“现在不提自律公约了”。
险企与银行难达共识
随着保险公司银保业务竞争加剧,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无法达成共识等原因,银保自律公约逐渐淡出保险业。
2006年,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定的《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出台,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60家保险公司签署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当时指出,制定银保自律公约的目的是维护银行、邮政代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信用社合作过程中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商业贿赂,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建立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
上述总经理表示,自保险协会出台全国性的自律公约之后,由于竞争的加剧,多数险企和银行并没有将自律公约作为准绳。2009年之后,部分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又重提银保自律公约,但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保险公司彼此之间意见的不统一,广东地方银保自律公约从动议到出台耗时两年多,出台后的公约也没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被保险公司和银行“遗忘”了。
据记者统计,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陆续出台了银保自律公约,但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履约情况却不尽人意。
前述总经理称,银行与保险公司在手续费方面难以达成共识,保险公司给出的手续费低了,银行则另找其他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尤其是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由于产品竞争优势不明显,也愿意给出比同业更高的手续费来扩大银保销售渠道。
小账与自律公约抵触
另一家险企银保负责人郭先生表示,他们接到的今年监管重点有三方面,一是落实3号文,二是查小账,三是查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而其中提到“小账”则为多地银保自律公约所禁止。
郭先生表示,小账与大账相对,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就是面上的大账,小账则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为保险公司给通过银保渠道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赠送的礼物,比如过节大礼包、食用油、小电器之类东西;第二种是保险公司给销售人员发的额外奖金,这种情况分为保险公司直接将钱打到销售人员的账户,或者通过银行再将钱打到销售人员的账户。
郭先生表示,由于小账的存在,表面上大家都遵守自律公约,实则保险公司通过隐性支出来刺激保险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公约起不到实际的作用,已名存实亡。
此前监管机构明文规定严禁小账情况,并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若发现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郭先生告诉记者,虽然有这一条规定,但查小账得有人举报,单从账面很难发现,但保险公司、银行销售人员、银行三方一般都不会举报,所以银保销售渠道存在小账不足为奇。
郭先生认为,小账存在也是迫不得已,“现在银行员工销售保险产品的一大问题就是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没有兴趣,部分银行销售人员甚至对保险公司没有小账存有异议。此前我一直以为银行人员销售保险产品的阻力是培训不够、柜员年龄偏大等原因,但调查发现原来是保险公司没有小账引起不满。”
尽管目前多地银保自律公约名存实亡,但是依然有部分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出台银保自律公约。如2013年年末,陕西省银行业、保险业就签署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该省23家商业银行、24家人身保险公司、22家财产保险公司主管领导出席仪式并签约。同时,陕西省银行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签署了贯彻《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合作备忘录。(记者 苏向杲)